抗告意思是什麼?抗告次數有限制嗎?抗告時間為何?
抗告是什麼,你聽過嗎?近來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爭議案,經檢察官聲押禁見後,台北地院裁定無保請回,台北地檢署提出抗告後,9月4日北檢抗告成功,高院發回更裁,將重開羈押庭。究竟抗告意思是什麼?抗告次數有限制嗎?抗告時間為何?幾天內要提?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帶你一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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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意思是什麼?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資料,當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用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簡單來說,抗告是一種請求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的救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法律百科解釋,上文提及的裁定,主要是針對「程序事項」做出的結論。舉例來說,假設法官在案件中決定不採用某證據,當事人即可提出抗告,請求法院重新考慮此決定。換言之,抗告的關鍵在於,針對案件進行過程中的事項提出不服;如果是針對案件的最終結果不服,要提出的就是「上訴」,而非抗告。
抗告什麼時候可以提?
依照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所示,在刑事、民事、行政、家事法當中,均可以提出抗告。但本文接下來,將以刑事案件為主軸介紹抗告。
刑法中,裁定的種類繁多,但並非所有裁定都可以抗告。為了讓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指出,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但有「得抗告」的明文規定者,及以下干預重大權利的情形,可以提出抗告:
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的裁定。
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的裁定。
當然,也有部分情形無法提起抗告。比如刑事訴訟法第405條提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抗告次數有限制嗎?
事實上,法律並沒有規定抗告的次數。簡單來說,只要不滿法院的裁定,都可以提出抗告,直到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為止。
以柯文哲陷入京華城案為例,當檢察官認為柯文哲有羈押的必要,就可以聲請台北地方法院(簡稱台北地院)羈押柯文哲。而台北地院收到羈押聲請後,會開一場羈押庭決定是否羈押柯文哲。此時,台北地院作成的決定,就是「是否羈押的『裁定』」。
當台北法院作成裁定後,若檢察官仍認為有羈押必要,即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向該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本案即為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讀者朋友可能好奇,高等法院若做出裁定,是否還可以抗告?這一點刑事訴訟法第415條有寫明,「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部分情形例外)」。此處所說的「不得再行抗告」,是指不能對高院此次的裁定抗告;不過,發回更裁後,雙方仍能針對台北地院最新的裁定提出抗告。
抗告時間怎麼算?抗告流程為何?抗告之後會怎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6條、407條規定,若想提出抗告,須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的理由,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讀者朋友或許好奇,抗告之後會怎樣?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以下三種可能:
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若駁回,柯文哲無保請回就成定局。
發回更裁: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3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若發回更裁,台北地院就必須再開一次羈押庭 。
高院自為裁定:刑法訴訟法第413條另規定,抗告法院可於有必要時,自為裁定。所謂的自為裁定,就是由高院自行做出裁定。但目前司法實務上較為少見。
撰稿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羅芋宙
參考資料
※上訴、抗告及準抗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判決和裁定的差別(法律百科)
※名詞查詢已收錄含有 抗告 的名詞列表(司法院)
※刑事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