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回來才公平!」不滿女兒遭拍裸照 全家出動「加倍奉還」:把你兒子GG剪掉

台中地檢署於本月9日依涉嫌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等罪起訴陳家等人。(圖片來源/Google地圖)
台中地檢署於本月9日依涉嫌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等罪起訴陳家等人。(圖片來源/Google地圖)

台中一名陳姓男子因不滿女兒遭男友拍裸照,打電話給對方父親恐嚇「把你兒子懶叫(生殖器)剪掉」,還出動全家人對女兒的男友拳打腳踢、拍裸照,被依恐嚇等罪起訴。

不滿女兒遭拍裸照,全家出動「拍回來」

49歲的陳姓男子與妻子育有兩男一女,去年2月,陳家女兒與徐姓男子在交往前間相約翹家,陳父認定對方拐走女兒,還發現女兒遭拍攝裸照,一氣之下打電話給徐父辱罵髒話,還恐嚇「把你兒子懶叫(台語:生殖器)剪掉」

後來,徐父帶著徐男到陳父指定的地點道歉,陳父叫2名兒子教訓徐男,一陣拳打腳踢後,又把徐男帶到廁所拍裸照,「一樣拍回來,才公平」,陳妻見裸照不滿意,命2名兒子重拍,之後才放走徐姓父子。

隔日,陳父與徐家父子再度見面討論裸照事情,得知女兒的裸照已經被外流到劉姓男子手機裡,又把劉男叫了出來,陳父檢查劉男的手機確實看見女兒裸照,找了兒子與申姓友人持棍棒毆打劉男,導致他骨折、腦震盪及多處擦挫傷。

徐家父子對陳男一家人提告

徐家父子及劉男決定提出妨害自由等告訴,台中市第三警分局循線通知涉案的陳男一家4口及申姓男子到案說明。台中地檢署於本月9日依涉嫌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等罪起訴陳家等人。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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