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拖拉拉!前新竹地院法官竟無故擱置案件4年6月 法評會籲開罰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今(14)指出,嘉義地方法院法官王榮賓先前任職於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時,竟在收案某件毒品犯罪後,整整擱置此案長達4年6個月;一直等到即將被調遷,才趕在轉往嘉義地方法院前2天,批示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委員會認定王榮賓置民眾權益於不顧,且情節重大,因此有懲戒必要;目前決議報送司法院移至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約現職月俸給總額1個月,也就是10多萬台幣。

法評會表示,王榮賓曾在2017年3月10日承辦梁姓被告等3人之毒品案,並給出公審不受理之判決;但梁姓被告隨後提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在2018年12月28日撤銷原審判決,並發回新竹地院更審。新竹地院在2019年2月12日取得發回的卷宗資料後,就交由由原承辦股書記官;隔日,書記官就將卷宗資料交給王榮賓核示。

豈料,王榮賓不曉得什麼原因開始擱置案件,沒有依新竹地院分案作業程序盡速處理,從此一路拖下去;直到2023年8月28日,也就是即將遷調嘉義地院前2日,他才趕緊以審理單批示這起案件,進行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新竹地院自律委員會審查後,發現無故延滯處理案件期間長達4年6月,認為王榮賓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此決議將王榮賓送個案評鑑。

法評會隨即展開審議,指出王榮賓未依新竹地院刑事庭法官分案基準第14條規定履行法官職務,未盡速批示案件、並送分案室分案,將案件妥速簽移適當的法庭審理;致使梁姓少年涉犯的刑事犯罪,無法及時行使司法權,於合理時間內確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剝奪民眾妥速接受刑事審判的權利。

法評會指出,王榮賓涉嫌「無正當理由延宕案件處理時程長達4年6月,已損及當事人權益暨對司法之信賴度,亦影響一般人對法官應有勤勉、妥速、公正、客觀執行職務之形象,情節重大...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決議將他報上司法院,並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法評會表示,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第50條第1項第6款、第7款規定,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個月,大約10多萬台幣。

原文出處:快新聞/毒品案起訴竟被擱置4年6月 法官遭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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