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裝車別上路!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也許廉價但不安全

文/陳建宇

機車行老闆某甲非常喜歡拼裝車,因為成本不高,速度與合格車廠機車相比,也毫不遜色。憑藉著自己組裝機車的興趣及專業能力,某甲從報廢的十台摩托車中拆取零件,重新組裝合成一台拼裝摩托車。完成後,某甲迫不及待試車,於是先將其他機車的車牌掛在這台組裝摩托車後方,騎車上路。豈知眼尖的警察目擊這台未曾見過的摩托車,隨即攔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加以開罰3600元,禁止其行駛並將該拼裝摩托車沒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可對所有人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除禁止其行駛外,並可依同條第2項將該車輛沒入。

為何交通法規要禁止拼裝車輛上路使用?

這裡所謂「拼裝車輛」,法律上雖沒有明文定義,但深究立法意旨,是考量拼裝車在駕駛使用上不安全,而禁止上路。詳言之,各型的量產車在正式出廠上市前,其機電、引擎、動力傳輸、車身結構等各部分系統,都已經過原廠縝密精心設計,再以系統整合的方式,詳為計算、測試、調校各系統於組合整車中之調諧性及合適度,確保將來上市後使用上的安全性。拼裝車則不然。沒有經過檢測、調校的拼裝車,可能零件鬆動,或者漏油、起火,可想而知,危及自己甚至他人的行車安全。

因此,任何(1)非由合格正式車廠所設計、製造出廠的車輛,或(2)在原廠車上任意改裝非屬原廠設計規範或容許代換的零件,因其整車結構並不曾經原廠檢測,或更動後未再經原廠的嚴謹檢測及調校,使用上具有潛在的危險性,這二種車輛都屬「拼裝車」。法律必須禁止其使用,當然,拼裝車也不可能獲准領用牌照行駛。

在此提醒:拼裝車也許廉價但不安全,不可上路使用!如果與其他合格車輛發生事故,衍生後續賠償責任,極可能得不償失。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