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幸福人壽 前董座鄧文聰判10年定讞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二審遭判刑2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針對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駁回上訴,依保險法背信罪判刑10年定讞。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中央社/資料照片)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中央社/資料照片)

鄧文聰另涉嫌與前董事長黃正一違背職務向EFG銀行質押借款,二審時鄧文聰遭判有罪、黃正一無罪,最高法院今天撤銷此部分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起訴指出,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藉此掏空公司約新台幣130億元。

鄧文聰另以Novel Asia Limited公司名義,在香港渣打銀行開設帳戶,欺騙幸福人壽承辦人該帳戶為幸福人壽所有而匯入款項,再以該帳戶質押借款。

鄧文聰一審被判刑28年,併科罰金9億元,二審則被改判2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7億5000萬元,犯罪所得1億9384萬美元沒收。

鄧文聰上訴三審,但最高法院認為,渣打銀行案情事證明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定讞。

至於鄧文聰被控與黃正一共同掏空部分,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沒等到向美國請求協助調查的司法互助資料回覆即判決,且未調查黃正一辯詞與卷內證據不符之處,撤銷此部分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