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地方發展 賴政府該有的作為
賴清德5月20日宣誓就任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因「兩國論」而打亂兩岸關係的可能轉機,但國內的發展;尤其面對地方發展,本文提出三點建議,以供賴政府推動地方建設之重要參考:
一、不宜再推出大而不當的大型計畫;尤其儘量不編列特別預算。地方政府因需要中央的統籌分配稅款以充作年度歲入預算之自有財源;而有些農業縣、離島縣財政困難,自有財源比例偏低,更需要中央的龐大補助款,以挹注歲入短差。是以賴政府務必一改蔡英文政府將特別條例視為打通公共債務法的巧門,編列特別預算案成為年年必看的年度大戲,以致財政紀律法形同具文。
二、地方發展的自治機制務必鞏固,始可展現地方創生的新里程。賴清德在行政院長任內責成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推動「地方創生」(local revitalization)已有15年之久。地方創生係地方治理的方法,而地方治理係地方自治的途徑;蔡政府在過去8年,透過釋憲或憲法判決,已將「制度性保障」的地方自治嚴重扭曲。此外,憲法訴訟法對地方自治保障事件的訴訟程序設計,係以中央集權的思維建構,宜儘快依法規審查模式,修改相關條文,以授權爭議一方的地方自治團體得以逕行提起憲法訴訟,期以憲法判決以釋爭議。至該地方創生正屬賴政府理當積極發展的地方振興機制,宜由內政部或國發會起草「地方創生條例」,將現行事涉地方發展的相關法制整併為一本法制,以利地方之方便適用。
三、地方區劃機制併入地方制度法成為完整的地方自治法制。行政區劃法制自民國82年左右函請立法院審議以來,因可能影響立法委員經營多年的既有政治版圖,立法院審議一延再延終致因屆期不連續而不了了之。當初行政區劃法草案在內政部本即有併入地方制度法之議,只因地方制度係由民政司主政,而行政區劃則由地政司主政;去年內政部完成組織改造後,已將行政區劃亦移由民政司主政。基於法制適用的一致性,行政區劃法案在尚不到二十條的有限條文下,如能責成內政部,將行政區劃草案相關條文併入地方制度法中成一專章規制。此對精簡法制以及加速立法,均有其可行之處。。
總之,賴政府面對內政尚存在問題多端,固然需要無所偏廢的均衡發展,但上揭三項皆屬影響深遠的缺失,且是賴清德早有的政治主張之一。如能將上揭事項視為當下政府政策選擇優先事項,並且責成逐項限期完成,相信賴政府在內政當可以有一番作為,拭目以待。(作者為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