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訟拒絕米其林評審員上門 二審判粵菜餐廳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知名粵菜餐廳「鍋氣」經營者國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不認同米其林以秘密客手段評鑑,提告要求米其林指南不得派評鑑員到餐廳用餐,一審判國亨敗訴。二審今天仍判敗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資料指出,消費者至餐廳用餐消費,於一般情形屬同意餐飲內容及價金,餐飲消費契約即成立,國亨公司經營的鍋氣餐廳,未限制用餐的消費者不得對外發表評論,可見不得對外發表評論,並非與消費者締結餐飲消費契約的內容。
二審指出,雖然國亨公司因主觀上不認同「米其林指南」的評鑑方式或標準,事先告知拒絕米其林指派評審員至鍋氣餐廳用餐,評審員不會因為國亨公司事先表示拒絕接受評鑑,而負有告知其用餐目的及個人身分的義務,不能僅因評審員未告知用餐目的及身分,即認此屬於詐欺行為。
二審合議庭認為,評鑑結果發布於「米其林指南」中,是提供消費者餐飲文化的資訊,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的事項,應為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國亨公司的契約自由人格權或溫姓主廚的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權沒有受到侵害之虞,原審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國亨公司上訴及其主張,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國亨公司主張,米其林評鑑標準不明確、過程不透明、評審員來歷不明,所以拒絕鍋氣餐廳接受米其林評鑑,並拒絕與米其林的評審員締結餐飲消費契約。國亨於民國109年9月間曾以電子郵件及書面方式告知米其林,卻均未獲回應。
國亨公司表示,米其林的評審員均以匿名身分亦即喬裝一般消費者前往用餐,國亨無法於當下辨識並表達拒絕評鑑,因此國亨締結自由的人格權,顯有受侵害之虞;提告要求米其林指南不得派評鑑員到餐廳用餐,一審判國亨敗訴。(編輯:李亨山)11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