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獲「重購退稅」!做錯1件事慘遭補稅逾百萬 一次搞懂3大退稅條件
【文/李寧】政府推出「重購退稅」節稅優惠方案,目的在於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負擔。「重購退稅」從字面上意思來看,正是將原先居住的房屋出售,換購一間新的房屋來居住,政府會將這個過程中所產生的稅金,退還給買屋人。不過,為了避免民眾投機,「重購退稅」也有幾項限制,若誤踩地雷恐怕會遭到國稅局通知補稅喔!
老王2年前換屋並利用「重購退稅」,獲得稅捐機關退稅逾百萬元的房地合一稅,就在老王獲得退還稅款後,卻忽略了「重購退稅」的限制,在「5年的管制期限」內,於去年將房子短租給朋友小陳。
沒想到最近竟接獲國稅局補繳百萬元稅款的通知書,才發現事情的嚴重性!
國稅局指出,個人房地合一稅制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的稅額扣抵或退還,如果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稽徵機關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儘管老王向國稅局主張並無出租情事,但在經國稅局調查後反遭打臉,國稅局不僅查獲租賃契約、租金支付證明,甚至詢問社區管理員也證實小陳天天出入門廳,種種證據都坐實了小陳確實有承租並居住該屋的事實,因此認定老王重購後的新屋,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用途,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之要件,因此遭追繳原扣抵稅額。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強調,為了避免民眾投機,並落實重購房地自住使用,經列管的重購房屋,稽徵機關於管制期間內每年會辦理全面清查,一旦查獲重購房屋已再行移轉,例如出售、贈與、法拍、夫妻贈與,或是改作其他用途,例如供營業使用、出租、未設戶籍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將依規定全部或按比例追繳原退還稅款。
此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重購房屋必須為個人或配偶登記所有,且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依規定於該出售及重購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沒有改作其他用途,才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扣抵或優惠。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資深經理陳定中指出,除了新購房地5年內必須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外,民眾最容易忽略,當「先買後賣」時,舊屋務必保留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1人戶籍到售出,新購房屋也是一樣,很多民眾買了新房就很開心把戶籍全移走,導致無法符合重購退稅的規定,相當可惜。
「重購退稅」3大條件
*時間限制
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2年以內。
*使用限制
自住房地5年內只能作為自住房屋使用,不可改作出租、營業及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所有權限制
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如子女)任何1人在重購地戶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