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訕15歲女奪貞操 男判賠23萬

高市發生15歲少女在公車站遇陌生人搭訕,跟著對方回家發生性行為事件,婦幼隊警方提醒陌生人搭訕不予理會,應小心防範。(石秀華攝)
高市發生15歲少女在公車站遇陌生人搭訕,跟著對方回家發生性行為事件,婦幼隊警方提醒陌生人搭訕不予理會,應小心防範。(石秀華攝)

高雄市邱姓男子2018年12月初在高鐵左營站公車站搭訕15歲少女,將少女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隔天又發生1次性行為,警方2天後找到少女;邱男奪去少女貞操下場慘,不僅被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並須賠少女及少女母親共23萬元。

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於2018年12月3日在高鐵左營站附近的公車站搭訕15歲少女,懵懂無知的少女和邱男聊天後,跟著回邱的住處,2人邊聊天邊吃東西後,邱男即擁抱親吻少女,緊接著和少女發生性關係,隔天晚間又再發生性行為。

少女母親當晚發現女兒未返家報警,警方循線在12月5日找到人,邱男事後被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少女母親認為女兒被奪去貞操,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法官認為少女未滿16歲,思慮未成熟,邱男在夜間將少女帶回住處並進而發生性交行為,非成年人應有的處事行徑。

法官審酌邱男2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5個月,合併應執行6個月;民事求償部分,因邱男從事自由業,月薪僅1萬5000元,法官認為邱男侵害少女貞操權及性自主權,也侵害少女母親的親權權益,依據兩造身分、經濟和地位,今年7月底判處邱男須賠少女15萬、少女母親8萬。

高市警局婦幼隊提醒,勿隨便上陌生人的車、勿接受陌生人示好,若當下對方有觸摸身體、言語輕浮的行為,可找機會迅速移動至人多的地方或便利商店尋求幫助,也可找機會報警,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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