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提高監所人權保障
為了促進人權保障,明確化監獄、看守所與收容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行政院會今天(11日)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和「羈押法」修正草案。修法草案增訂監所設立獨立外部視察小組,落實透明化原則。
為了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監獄行刑法和羈押法修法草案增訂監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收容人尊嚴和維護其人權,並明定不得長期單獨監禁。
草案增訂監獄得對收容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的要件、程序與期限,以安排醫事人員評估收容人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協助。
草案也提高收容人勞作金,由現行37.5%提高至60%,符合「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的精神。草案也規定延長作業時間應該收容人同意,並給予超時勞作金,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應發給補償金。
為了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為使收容人獲得保密及有效法律協助,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之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程序為核,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精神。
草案也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所與收容人之間行政法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