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修法 授權地方政府「停徵」演唱會、職棒等娛樂稅
行政院今(9/19)天通過「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包括電影、戲劇等稅率較現行減半外,另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如職棒、演唱會等項目的娛樂稅。
財政部今在院會後說明,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112年娛樂稅稅收為新台幣18.9億元,因此不宜廢除。在考量到地方發展藝文及競技比賽、帶動經濟發展,及保留自主空間之下,修改規定。
其中,除高爾夫球場維持稅率上限20%外,包括電影從60%(國片30%)降為15%;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等從30%降為15%;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等從5%降為2%;各種競技比賽從10%降為5%,舞廳或無場從100%降至50%。另外,撞球場及保齡球館已非娛樂稅課徵項目,草案也從課稅項目中刪除。
這同時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的娛樂稅,藝文活動如電影、職業性及非職業性歌唱、戲劇、音樂演奏等,競技比賽如體育、電競等賽事。
此外,配合地方制度法規定用詞,過去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娛樂稅徵收細則後,要送財政部「核備」,草案改為「備查」。
修正草案今由行政院院通過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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