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授權各縣市停徵部分娛樂稅 電影、演唱會、球賽等項目入列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財政部研擬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財政部在會後記者會表示,地方政府將可視情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等項目的娛樂稅,並調降部分課稅項目的法定稅率上限。

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說明,由於娛樂稅屬於地方政府稅收,草案第2條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電影、歌唱、戲劇、音樂演奏等藝文活動,與體育、電競等競技比賽的娛樂稅。

宋秀玲補充,針對新興娛樂活動是否列入娛樂稅課稅項目,改由財政部公告方式辦理。

此次修法也預計調降各課稅項目的稅率上限,並依《娛樂稅法》第5條原規定,供地方政府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地方稅率。

《娛樂稅法》草案調整稅率

課稅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電影

60%

15%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

30%

15%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

5%

2%

各種競技比賽

10%

5%

舞廳或舞場

100%

50%

高爾夫球場

20%

未修改

其他娛樂設施

50%

25%

宋秀玲指出,112年度娛樂稅總稅收達18.9億元,是地方政府不可或缺的財源之一,因此不宜廢除娛樂稅,但可修法協助地方發展藝文及競技比賽,帶動觀光與經濟,同時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的空間。

朝野立委4月審查《娛樂稅法》修正草案時,則都傾向支持廢止娛樂稅。

  • 娛樂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 財政部:現階段不宜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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