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對國會擴權提覆議「全部條文窒礙難行」有七大原因...卓榮泰:請立院再審視法案內容

 

立院昨日將國會改革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以及「刑法增訂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送至行政院。行政院今(6)日通過討論事項,表示兩案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將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政院本日通過討論事項,表示就5月28日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兩案之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今日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會中裁示,卓榮泰表示「通過,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卓榮泰指出,本案經研議後,有違反憲法、民主程序、法律正當程序、侵害人權之虞,包括審議程序違反民主原則;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以及備詢違反憲法;立法院質詢權、調查權以及聽證的行使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以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另外,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也可能影響憲法與法定機關職權的行使;藐視國會罪的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窒礙難行之處,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


卓榮泰說,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也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

 

卓榮泰強調,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本次提出覆議的目的,絕不是要升高朝野的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行政院並指出提覆議七大原因,包含「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行政院也說,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 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圖片來源: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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