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 明定其法律效力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為增進我國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數位發展部擬具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除明定電子簽章法律效力外,也增列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未來,國外憑證機構經過許可後,跨境貿易可利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

行政院表示,為增進我國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數位部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同時,希望透過此次修法,能促進臺灣在數位經濟、電子化政府、電子交易、數位金融及電子商務等領域更蓬勃發展。

此項草案有6大重點,首先,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其次,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另外,區別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同時,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的方式,給予其反對的機會;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另外,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3年的落日條款。

此外,由於臺灣國際地位特殊性,對外交流合作不以簽訂國與國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為限,也包含政府或民間技術交流的可能性,因此,草案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的考量原則,在具備安全條件相當大前提下,除國際互惠外,也包括合乎網際網路工程任務組織公開金鑰基礎建設小組、歐洲電信標準協會等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數位部強調,電子簽章的技術,個人及法人均可運用,而修法其中一個重點就是未來憑證技術與他國對接後,國外憑證機構經過臺灣許可,跨境貿易就可以利用電子簽章做契約簽訂。而採用電子簽章可以驗證簽署人身份,目前對民間是採鼓勵制度,未來跨境或是數位平臺是否使用,並非強制。

數位部也說,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效力、強度、安全規範都不同,數位簽章透過加密私鑰,且是政府審定許可的憑證機構所發出,類似現行實體所謂的印鑑證明,公信力與一般印章有差距,強度較強,會推定為本人親簽。

行政院會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除明定電子簽章法律效力外,也增列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記者吳典叡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