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報警逮販毒遭記過興訟 教育部發聲:不應陷學生於危險之中

某高中翁姓男教官獲學生通報有1名學生牽涉販毒事件而報警,警方因此破獲學生販毒,並羈押該名學生;翁性男教官卻遭教育部認定處置不當記過2次,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撤銷懲處。二審則認為一審有調查未盡之處,日前廢棄發回更審。教育部則解釋記過處分原由,翁姓教官安排學生到校外等待交易實現,陷學生於危險之中。

某高中翁姓男教官獲學生通報有1名學生牽涉販毒事件而報警,警方因此破獲學生販毒,並羈押該名學生;翁性男教官卻遭教育部認定處置不當記過2次,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撤銷懲處。二審則認為一審有調查未盡之處,日前廢棄發回更審。(示意圖/Getty Images)
某高中翁姓男教官獲學生通報有1名學生牽涉販毒事件而報警,警方因此破獲學生販毒,並羈押該名學生;翁性男教官卻遭教育部認定處置不當記過2次,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撤銷懲處。二審則認為一審有調查未盡之處,日前廢棄發回更審。(示意圖/Getty Images)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翁姓高中少校軍訓教官在民國108年11月間處理學生校安事件,接獲學生通報表示,有1名學生將於該日販賣毒品,經報警後,翁請2名學生到毒品交易現場等候,後來該販毒學生被法院裁定羈押。

判決內寫到,這名學生家長向某市府陳情指翁男處置欠當,市府教育局調查,並經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後,教育部以翁男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方法欠當,有顯著違失,記過2次。

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是遵從學務主任指示,召集他、輔導室主任、輔導老師開會討論,決定報警通知轄區派出所,由值勤副所長指導並要求他配合,順利破獲賣毒、向上溯源,並頒發感謝狀給他,記過處分有違誤,請求法院撤銷。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育部獎懲作業要點、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規範有所不足,市教育局人評會對於國教署間退回後的評議程序,也明顯有瑕疵,因對翁男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顯然欠缺,自屬違法,判決撤銷原處分。

教育部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翁男從案發當時迄今的抗辯,諸如他確實有協助警方破獲案件並請警方保護學生、他與校方人員權責的畫分等,教育部對此等有利他事項怠為查證等,一審應自行調查審認教育部判斷及行使裁量權所作成的原處分,是否有判斷或裁量瑕疵等違法情事。

二審指出,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應待原審再為調查審認,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教育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解釋,這起事件的關係人是未成年學生,應妥適維護學生權益、避免學生違法行為加劇。翁姓教官非但未阻止毒品交易發生,反而安排學生離開學校前往校外的毒品交易地點等待交易實現,已違反教育理念。

教育部強調,記過2次的處分,與翁姓教官報警無關,而是他違反《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應於通報後由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將情資以密件函轉警政機關,而非安排學生至校外毒品交易地點,讓學生陷於人身安全風險中。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教育部表示,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教育部上訴有理由,後續也會配合相關行政訴訟程序辦理。

Yahoo奇摩提醒您:
珍惜生命,拒絕毒害
一人吸毒,全家受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