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抓販毒高中生反遭記過 與教育部纏訟

▲教官「釣魚」 抓販毒高中生遭記過,教育部今(19)日回應,陷學生於人身安全之風險,並讓學生違法行為加劇。(圖/記者許家禎攝)
▲教官「釣魚」 抓販毒高中生遭記過,教育部今(19)日回應,陷學生於人身安全之風險,並讓學生違法行為加劇。(圖/記者許家禎攝)

[NOWnews今日新聞] 桃園市翁姓高中教官接獲2學生通報,指有學生販毒、吸毒,報警後順利破獲學生賣毒、向上溯源,但教育部認定他處置不當記過2次,他不服提行政訴訟盼撤銷,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教育部今(19)日回應,翁姓教官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安排2位學生離開學校,到校外的毒品交易地點等待交易實現,陷學生於人身安全之風險,導致無法保護學生,並讓學生違法行為加劇。

翁姓教官2019年11月15日接獲2名學生通報校內有學生販售並施用毒品,他報警抓涉毒學生,但這名學生的家長透過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認為翁的處置欠當,教育局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翁記過2次,教育部核定處分。

翁姓教官認為,自己是遵照張姓學務主任指示,在與校方討論後決定通知轄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副所長要求他配合,因此破獲販毒、向上溯源,並頒發感謝狀給他,他身為公務員,依刑法告發應受吹哨者保護,教育部應撤銷處分,並質疑為何學務主任、輔導室主任、生輔組長、生教組長、班導師、輔導老師、社團課老師都未列入議處名單?違反比例原則。

後續,翁姓教官提申訴、訴願遭駁,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評議程序顯有瑕疵,判訴願、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教育部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未盡職權調查義務,判決有可議之處且影響結果,因事實未明確,還待北高行再釐清,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更審。

教育部指出,翁姓教官身為教育人員且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業務承辦人,既已事先取得毒品交易相關的資訊,應依「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且本事件關係人均為未成年學生,更應妥適維護學生權益、避免學生違法行為加劇。

教育部表示,翁姓教官非但未阻止毒品交易發生,反而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安排2位學生離開學校,前往校外之毒品交易地點等待交易實現,已然違反教育理念,使學校無法立即啟動學生輔導機制,以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並落實通知家長的程序。

有關告發應受吹哨者保護,教育部應該撤銷記過。教育部說明,該處分與翁姓教官報警作為無涉,是因翁姓教官違反「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應於通報後由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將情資以密件函轉警政機關,而非安排學生至校外毒品交易地點,讓學生陷於人身安全風險中,故核予記過2次處分。

教育部提到,最高行政法院業判決教育部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更為適法之裁判,教育部將配合後續行政訴訟必要之程序辦理。

教育部重申「校園毒品零容忍」,為維護校園純淨及安全,強化環境預防功能,保障學生學習環境,主動提供毒品情資方式,教育部依「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賦予學校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積極通報責任,透過提供檢警情資,溯源追查並阻斷藥頭侵入校園,同時加強情資通報者身分保護,使學生及家長安心。

教育部說,已與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警政單位等,連結醫療及社政單位資源,攜手落實各項校園防制藥物濫用工作,杜絕毒品流入校園,協力維護無毒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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