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增設「調和程序」4月19日施行

校園霸凌事件層出不窮,去年國內發生豐原高中輕生事件、新北校園割頸,近日彰化縣1所中學的女學生遭同班女同學惡作劇,不僅將飲料倒在女學生課本上,還將他的鐵碗從4樓教室往下丟。由此可見,校園霸凌不僅是生對生,更有師對生,令家長憂心。

教育部17日公布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為了發揮功效,避免學生因校園霸凌而受到傷害,區分「生對生」與「師對生」,依不同法條處理,增設「調和程序」,由專業委員協助雙方調和,但只要一方無意願,就立即停止,進入後續調查程序,新準則將從4月19日開始施行。

教育部自去年3月起委託專家學者進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檢討,歷時1年,共召開20場次研商會議,6場次公聽會,廣邀教師團體、家長團體、重要民間團體、校長團體、兒少代表、學者專家、地方政府與民意代表討論,深入瞭解處理校園霸凌問題時,實務上面臨的困難,並努力找出解決方案,終於完成「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區分「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分別妥善處理,並落實預防輔導機制及建立專業、公正及有效的處理機制,強化主管機關權責,有效快速保障被行為人權益,建置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健全相關配套機制。

教育部說明,本次修正創設「調和程序」,針對生對生霸凌事件的特性,落實修復式正義,促進雙方當事人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在「調查」程序部分,明確規定調查程序的進行方式,訪談時應全程錄音或錄影、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訪談學生應以保密方式為之等,以保障調查程序的公正性。

教育局指出,過往學生構成刑法傷害罪之行為(例如毆打他人導致骨折),因不符合霸凌「持續性」要件,學校通常不受理或認定霸凌不成立,讓外界誤以為學校不處理故意傷害事件。本次修正已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程序,以後學校可準用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嚴謹慎重的處理。

教育部補充,過去外界詬病「霸凌」有「持續性」的要件,學校常不受理或認定霸凌不成立。這次修法後明訂,構成刑法傷害罪的行為,未來學校可用霸凌事件之程序來慎重處理。

國教盟指出,多數校園霸凌事件反映出親子溝通與管教問題,需要對霸凌行為當事學生家長課與責任,強制參加親職課程並提供必要之家庭輔導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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