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御用律師的信口云云,大家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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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簡稱:北高行)於2020年6月4日,公示《109年判字第312號》判決略以:「非校教評會成員,又非案件關係人,卻於校教評會為無關審議內容之意見表達,足以影響該會作成正確決定,且傷及校教評會決定之客觀公信力,已然有悖設置『大學教評會專業評斷及保障教師工作權之立法精神』,違反『公正作為之程序義務』。爰教評會不宜邀請非案件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以免影響『教評會實質決定之公正與公平,而有程序違法』之瑕疵……」,並據之判處教育部(代表人:潘文忠)敗訴。而此《109年判字第312號》案,也成了近年來,國家考試的熱門參考判例。
查教育部的御用律師黃旭田在《學校教評會運作與教師法律救濟 – 行政法院裁判解析》的推薦序裡曾冠冕寫道:「所謂法治國,簡言之,在立法是『主權在民』,在行政是『依法行政』,在司法是行『法之統制』」。惟黃旭田雖言之鑿鑿,然觀其行卻謬繆渺渺。身為監察委員高涌誠(於2022年5月,藉段宜康「曲棍球」案,二度彈劾、政治追殺檢察官陳隆翔;2018年彈劾台大前校長管中閔)合夥人的黃旭田,從自行經手過的263個教育部訴願案裡(自2021年3月24日起算,包括林智堅論文抄襲訴願案),顯未能逐字識明,究竟北高行為何特別強調:「大學教評會專業評斷及保障教師工作權之立法精神」、「公正作為之程序義務」,以及「教評會實質決定之公正與公平」的三重要義,而反一再領頭,連續導致教師評審程序公然脫軌違法!
看看黃旭田親筆寫下的:「行政訴訟判決的多寡,可以作為個別《行政法》領域進步與否的指標,因為如果欠缺行政訴訟案件,表示受處分的百姓『不敢或不懂得』尋求救濟,只能期待行政機關『天縱聖明』從(絕)不犯錯,『大家相信嗎?』反之,不斷的藉由司法裁判釐清爭議,讓政府機關與民眾都有法可依循,果能如此,法的可預測性提高、法的安定性也提高、整個社會的法秩序也才會受尊重!」嘖……,聽其言,觀其行,黃旭田「律師」的信口云云,大家相信嗎!?(圖/夏學理提供)
夏學理臺師大教授/前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