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立委們為了什麼打架?國會改革4大重點,民進黨在阻擋什麼?

立法院17日院會排定處理國民黨、民眾黨團擬具的國會改革修正法案,朝野衝突越演越烈,自清晨7時議場門開前直至深夜24時,至少發生8波激烈肢體衝突,有5名綠委、1名藍委被救護車載走,並有數十名立委「掛彩」負傷。究竟朝野為何在國會殿堂上演全武行?綠委又為何不惜動粗也要力阻藍白審議?《風傳媒》剖析朝野對國會改革法案的構想,初探藍綠白爭執的癥結點。

儘管朝野在議場大打出手,甚至有6名立委送醫急診,立法院會仍在一頓混亂中,於17日結束前審議完8條條文,其中5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另3條則依再修正動議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風傳媒》日前披露,傅崐萁在力求本會期定要通過國會改革法案後,已下達軍令要求黨籍立委吳宗憲、翁曉玲及羅智強,負責統合國民黨團及個別藍委擬具的國會改革法案。翻閱國民黨團千呼萬喚公布的最終版本,發現此份與民眾黨團共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除了統合後不予修正個別藍委及民眾黨團的部分條文修正案,原由傅崐萁領銜擬具的修正案,似乎也因應外界疑慮後做出調整,較原版內容相對溫和一些。

總統國情報告如何問答?

盤點藍白陣營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主要可分為4大部分,包括總統國情報告、聽證調查權、藐視國會罪,及強化人事同意權。不過,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的相關3項條文修正案,17日均已經院會二讀通過;依照二讀通過文字,立法院得經4分之1立委同意後,聽取總統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的國情報告,總統也得在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cite>立法院長韓國瑜17日主持立法院會,在一片混亂中宣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的相關條文通過二讀。(蔡親傑攝)</cite>
立法院長韓國瑜17日主持立法院會,在一片混亂中宣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的相關條文通過二讀。(蔡親傑攝)

據二讀條文規定,立法院應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國情報告,總統須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在3月1日前赴立法院國情報告,新任總統則需在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在1個月內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值得注意的是,此項條文僅由國民黨團單獨提案,民眾黨團未擔任共同提案人,但17日院會舉手表決時,民眾黨團仍舉出贊成。

朝野近期連開2度協商仍喬不攏的總統國情報告後問答方式,雖民進黨團堅持應採統問統答,甚至尊重總統,由總統自行決定是否答覆;但依二讀條文,立委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及政黨比例等事宜則經黨團協商決定,而立委若提出書面問題,總統應在7天內以書面回覆,若事項牽涉過廣,則得延長5日。

確立國會聽證調查權

朝野立場大不同的國會聽證調查權,民進黨團拋出調查權、調閱權雙軌制;而查閱藍白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文字,最終採用國民黨團主張的「調查權之行使」與「聽證會之舉行」各有專章,院級的調查委員會、委員會層級的調查專案小組,調查事項、目的、方法等各自由院會、委員會議決,均有調查權及調閱權,得要求相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提供資料,並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資料及物件。

依照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調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應在立法院會期中成立,但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時限不在此限,並應在調查或調閱終結後30天內,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報告書及處理意見,而在報告書提出前,院會或委員會不得就特定議案作最後決議,但若已逾院會或委員會議決時限就不在此限;而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所有相關人員都有保密義務,不得揭露內容或處理情形,涉及外交或國防等法定應秘密事項,則以秘密會議處理。

<cite>立法院會17日排審國會改革法案,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中)在進入議場前與黨籍立委召開記者會。(柯承惠攝)</cite>
立法院會17日排審國會改革法案,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中)在進入議場前與黨籍立委召開記者會。(柯承惠攝)

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擬定,調查委員會成員由各黨團依席次比例推派,並得視實際情況改派,調查專案小組成員則由各委員會推派,均應設置召集委員1人,由所屬成員互選;而調查權範圍涵括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有關人士,需在5天內提供相關資料,若資料已經司法或監察機關先調取,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行使調查權時也得詢問相關人員並命其出席證言,但應在5天前通知,被調閱的文件則應派專人送達立法院,由立法院專人保管。

據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若要進行詢問,需有3分之1以上委員出席,詢問須出以懇切態度,不得有強暴、脅迫或強迫證人為不利己的供述,詢問前應令接受調查者宣誓並告知其有拒絕證言的權利,而接受調查者若認為委員會或專案小組逾越職權範圍,或侵害法定個人隱私等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資料。

有關聽證會,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擬定,可為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交付議案、補選副總統、彈劾正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舉行聽證會,若涉秘密事項以秘密會議進行,而若不涉個人隱私、身體或其他自由、營業秘密等,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並得邀請政府或社會有關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聽證會報告則應在會議終結後15日內提出。

藐視國會官員有刑責、民間人士只課以罰鍰

朝野在聽證調查權的最大癥結點,為立法院能否對不配合者開罰,儘管綠委多次表達反對,但依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行使調查權時,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或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得經院會決議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民團或社會有關人士若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則得經院會決議處1萬至1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而無正當理有缺席聽證會、拒絕表達意見或提供資料,也得經院會決議開罰1萬至10萬,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若出席聽證會的有關人士進行虛偽陳述,則得經院會決議開罰2萬至20萬元。

<cite>立法院會17日表決國會改革法至午夜12時,綠委於表決告段落後在議場舉牌呼口號表達立場。(柯承惠攝)</cite>
立法院會17日表決國會改革法至午夜12時,綠委於表決告段落後在議場舉牌呼口號表達立場。(柯承惠攝)

朝野對國會改革的最主要癥結,則是在藐視國會罪及反質詢是否能處以刑責,綠委同樣曾多次表達疑慮並反對,但依照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被質詢人若未經同意缺席、答覆超出質詢範圍、拒絕答覆、虛偽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經主席制止仍違反者,得由主席或質詢立委提議,並經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再經院會決議後,可處被質詢人2萬至20萬元罰鍰,及移送彈劾或懲戒,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署課處罰鍰,且虛偽陳述者將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除了擬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定罰則,國民黨與民眾黨團也共提《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再修正動議,增訂藐視國會罪,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作出虛偽陳述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強化人事同意權審查

至於人事同意權的強化,民進黨團提出《憲法》層級的人事同意案須經全體立委2分之1同意,法律層級則須出席立委2分之1同意;但依照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人事同意權審查後提出院會表決時,應採記名投票表決,並經全體立委超過2分之1同意才通過,而人事同意權的審查,自交付院會或委員會審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民團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審查,並應在院會表決前10天擬具審查報告。

<cite>立法院會17日表決國會改革法案至午夜12時,國民黨立委在表決告一段落後於議場呼口號。(柯承惠攝)</cite>
立法院會17日表決國會改革法案至午夜12時,國民黨立委在表決告一段落後於議場呼口號。(柯承惠攝)

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擬定,立法院可行使人事同意權的被提名人,包括論文、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學經歷資料與其他資料,應在提名機關提名後7天送交立法院參考,黨團及立委得就被提名人的資格及是否適任進行審查、口頭或書面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被提名人若有數人需分別說明與答詢,且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都有據實答覆,但若特定問題依法得拒絕證言得當場釋明。

此外,據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若被提名人拒絕答覆問題、提出資料,或拒絕具結、提出結文,委員會將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而若被提名人於結文或具結後仍答覆不實、隱匿或虛偽陳述、提供虛偽資料等,經院會決議得處2萬至20萬元罰鍰;而人事若未獲立法院同意,總統或提名機關應令提請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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