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立委2/1就職 19人為縣市議員或鄉鎮首長 5職缺須補選

第11屆立法委員當選人將在2月1日就職,內政部表示,其中19人同時具現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身分,包含直轄市議員13人、縣(市)議員3人、鄉(鎮、市)長3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全台將有2個議員、3個地方首長職缺須辦理補選。

第11屆立法委員當選人將2月1日就職,其中19位立委當選人同時具現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身分,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全台將有2個議員、3個地方首長職缺須辦理補選。圖為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中央社資料照)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束,19位立委當選人同時具現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身分,依法將有2個議員、3個地方首長職缺須辦理補選。(中央社資料照)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指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民選公職人員;另依《地方制度法》及《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內政部說,現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當選立法委員,應於就職立法委員前辭去現任職務,至於辭職後遺留的職缺,這次依法有5個職缺須辦理補選。議員部分,台中市議員黃仁、宜蘭縣議員陳俊宇轉戰立委成功,台中市第15選區、宜蘭縣第4選區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須辦理補選。

另外,鄉(鎮、市)長部分,苗栗縣苗栗市長邱鎮軍、雲林縣虎尾鎮長丁學忠、台東縣大武鄉長黃建賓也進軍國會,留下3個地方首長職缺,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也須辦理補選。

《地方制度法》規定,議員缺額達議會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應補選;鄉(鎮、市)長部分,先由縣政府指派代理,並由縣選舉委員會於出缺日起3個月內辦理補選,以確保地方政務推動順利。

編輯:秦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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