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衛生局女職員輕生案 心理師 : 私領域部分 主管機關不應加入匿名攻擊者行列

新北市衛生局。   圖 : 翻攝自sincere-group.com.tw
新北市衛生局。 圖 : 翻攝自sincere-group.com.tw

[新頭殼newtalk]  2020 年 7 月,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職員疑似因遭性侵而跳樓輕生,其生前曾指控遭某物理治療所執行長性侵,引發社會關注。經監察院監委紀惠容、張菊芳調查後,發現新北市衛生局的「員工協助關懷」過程不符合程序正義,因此提案糾正。臨床心理師張銘倫今 ( 6 ) 日認為,由於此事牽涉到私領域,上級主管機關應就公領域影響層面加以檢討即可,不應加入匿名攻擊者行列。

監委指出,新北市衛生局於 2020 年 6 月 29 日接獲匿名檢討信後,基於內容未涉及公務,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不予處理。但基於關懷員工的立場,人事室於同年 6 月 30 日啟動「員工協助關懷機制」。然而,在衛生局與林姓職員交談的過程中,卻造成其情緒崩潰,新北市衛生局聲稱該職員同意出席該次談話,即有瑕疵,此突襲式作法並不符合程序正義,且新北市衛生局即便知道林姓職員遭性侵,卻未依「刑事訴訟法」處理、告發,已嚴重傷害長照 2.0 特約單位之公益形象與政府聲譽。

對此,「聊聊心理治療所」臨床心理師張銘倫認為,由於公務機關內的員工並非均為公務人員,約用、約聘人員被視為公務人員已行之有年。只有公務員的義務、沒有公職福利,而在組織龐大且分工過細的情況下,易產生立場、對象與身分角色等的混淆,法律效果不明,擴權又公私不分的管理。

張銘倫指出,員工與那些人發生性行為、單獨見面吃飯等均屬於其個人隱私與自由,除非影響公務,否則只要員工身分為保勞保,公私不分的不適切約談、不當關懷、調查與管理等,恐落入職場不法侵害的範圍。

良品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科蓁也表示,據法務部(90)法律字第 003499 號函「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係以公務員為適用對象(如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等),前開約聘僱契約訂定時,約聘僱人員尚非公務員,故約聘僱契約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

因此,約聘人員原則上並不適用如行政程序法等法規,也使機關對約聘人員的約談無法律依據。不過,約聘人員是否會礙於考績、續聘等壓力而不敢拒絕,仍有疑慮。

李科蓁強調,公務機關若想對約聘僱人員進行調查,應有明確法律依據,若無法律依據,僅為管理上之必要對其調查、約談,應先告知約聘人員有拒絕的權利,或在有適當保護下進行,避免對其造成二度傷害。

張銘倫也認為,由於事情牽涉到私領域,再加上落入司法程序,上級主管機關應就公領域影響層面加以檢討即可,不應加入匿名攻擊者行列,造成未審先判、對下屬進行道德管束等,若上級想給予支援,也應注意雙重關係,員工協助方案應委託客觀外部機構,提供專業的心理諮商與法律諮詢,否則將使好心成「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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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心理師張銘倫認為,上級主管機關應就公領域影響層面加以檢討即可,不應加入匿名攻擊者行列。   圖:翻攝自張銘倫臨床心理師的聊聊心理(資料照)
臨床心理師張銘倫認為,上級主管機關應就公領域影響層面加以檢討即可,不應加入匿名攻擊者行列。 圖:翻攝自張銘倫臨床心理師的聊聊心理(資料照)
監委紀惠容。   圖:林朝億/攝(資料照)
監委紀惠容。 圖:林朝億/攝(資料照)
監委張菊芳。   圖:翻攝自監察院網站
監委張菊芳。 圖:翻攝自監察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