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法官上任首件判決出爐!《勞基法》命雇主「一次提撥退休金差額」合憲

《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在每年年度終了前,一次提撥隔年適用的足額退休金到勞退準備金專戶。一家業者因無力提撥遭台北市勞動局裁罰9萬元,打行政訴訟解套,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有侵害《憲法》財產權及違反比例、平等原則之虞,聲請釋憲,不過,憲法法庭今天做出合憲性判決,而這項判決出爐後,保障最多的將是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權益。

《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的勞工,依前項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不過,紙容器製造業者優美股份有限公司,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查核發現,2016年度有34名勞工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需要4843萬3500元的足額退休金,但截至同年6月8日為止,其勞退專戶餘額僅有449萬元9652元,未補足的準備金差額為4393萬3848元。

勞動局在2016年1月27日發函提醒做好提撥準備,並數度發函公司限期改善、要求提出資料,但該公司最後以「財務持續虧損,沒有能力一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為由未提資料說明,表明如果有員工提出退休,將與退休員工協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退休金。

勞動局認為公司違規,同年10月11日裁罰9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優美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後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後,時任最高行政法院第2庭庭長、現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吳東都承審的合議庭,認為該規定可能違反《憲法》比例、平等權原則,也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聲請人主張,勞退專戶中的餘額與雇主實際要給付的退休金會有差距,是勞退準備金採行「責任準備制」的當然結果。《勞基法》沒衡量雇主的事業單位規模、經營狀況和適用該規定退休的勞工人數,沒有緩和性措施或調整機制,就一律要求雇主一次補足預估的退休金差額,手段和保障勞工權益的之間沒有合理關聯。

但憲法法庭審查後,今天做出合憲判決,認為《勞基法》規定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障財產權及平等原則。

判決指出,《勞基法》基於保護勞工權益的意旨,該法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追求正當公共利益,所採取的手段與正當目的的達成間具合理關聯,不違背《憲法》比例原則。

判決也說明,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雇主即早準備,確保次年度退休的勞工能夠獲得法定足額退休金,降低雇主被突發性的財務問題所影響,符合《憲法》規定國家實施保護勞工政策的意旨。此外,該規定要求雇主一次性提撥次年度3月底的勞工退休金差額,有助於雇主履行給付退休金的義務,還可以預先警告雇主的勞退專戶餘額不足以支付退休金,具有即時預防效益。

況且,勞退新制在2005年施行後,公司對於選擇新制的勞工,會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隨著時間推進,依舊制提撥勞退準備金的勞工會越來越少,而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原則上會在同一家公司退休,因此,以勞退準備金優先支付舊制勞工退休金的個案將隨之增加,這也會造成,雇主提撥的勞退準備金不足的風險及金額提升。

《勞基法》1984年制定公布時,就規定雇主必須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當時的提撥制度為「部分提存制」,但法定提撥率有相當幅度的彈性(2%~15%),如果公司長期只選擇提撥最低的2%,時間一久,容易導致勞退準備金不足的現象,如果公司無預警關廠或歇業,就無法支付退休金了。

為了降低風險,《勞基法》2015年2月4日又修正公布,規定雇主必須在當年度終了前計算次年度的退休金差額,並且在隔年3月底前補足,有助於強化勞工權益。新法施行後,距離必須提撥的次年度3月,雇主還有足足超過1年的準備期,如果雇主之前就有依照規定提撥,補足的金額範圍不至於過廣泛。

如果雇主當初確實依照規定「適切」提撥而且按月提撥,或是勞退新制在2005年施行後,雇主有按照規定,在5年內足額提撥勞退準備金的話,每年應一次提撥補足的退休金差額,其實對雇主影響有限,《勞基法》的規定,不但可以避免影響雇主的資金調度,也能減少短期內籌措高額退休金衍生的財務問題。

此外,《勞基法》立法時也為雇主制定配套措施,例如雇主提撥的退休金差額,可以提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費用、、收益保證及暫停提撥等,如果勞退準備金累積到已經可以支應隔年的足額退休金,雇主也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這些配套措施,可以適度平衡雇主在給付義務還沒來臨前,必須一次提撥差額受到的財產權限制,已經兼顧國家應扶助並保護中小型經濟事業的意旨。

判決也認定,《勞基法》1984年制定時,為了保障勞工權益,明文規定要採取「雇主確定給付制」,這是為了讓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且兼顧負擔,還允許雇主可以報准分期給付。2005年施行的規定(一次提撥差額),只是確保雇主遵守義務的「預防措施」,兩條規定各有立法時空背景下要因應之法制問題,前者是「履行義務」,後者是「提撥義務」,分別課予雇主不同的義務,兩者並不牴觸,沒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問題。

合議庭根據以上理由,認定條文並不違憲。

本案也是新任大法官朱富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上任後,在憲法法庭參與的首起判決,主筆的大法官則為出身行政法院的楊惠欽。

據悉,包含4位新任大法官在內的12個大法官,對合憲都採取同意立場;另有3位大法官黃瑞明、詹森林、謝銘洋以新法條件可能過苛,恐有過渡期太短,造成企業無力負擔等理由,提出不同意見書。

這項判決出爐後,主要保障了選擇舊制勞工的權益,據悉,目前每年約有數10件因此遭裁罰的企業案例,他們因為沒有足額提供可供舊制勞工退休的勞退準備金而挨罰,不少企業選擇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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