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DIY斷食善終可能觸犯刑法?病主團體呼籲民眾勿隨便仿傚

復健科醫師畢柳鶯伴母斷食善終,引發不少重症家庭仿傚。其中有些案例雖有可能與畢母往生的過程一樣圓滿,卻也不乏因病人已無法言語,甚至已失去意識,本人意願不明,引發「被斷食」的爭議。多位有法律背景的專家學者都提醒,若未經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家屬便擅自為其拔管或停止灌食,確有觸法疑慮。病主團體也呼籲,即使病人意識清楚的選擇自主停止飲食,也應事先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千萬不要隨便自己DIY斷食。

為什麼有這麼多重症失能的家庭想要瞭解斷食善終?其實答案很簡單,那就是台灣安樂死尚未合法化,現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從病人的疾病種類到法律生效要件等,也訂有諸多條件限制;又每個人的生命價值觀不同,相關法令確實很難完全滿足不同重症病人的需要。此時,重症病人或家屬可能無意間透過媒體報導或看了畢柳鶯的書,得知了斷食善終的方法,自然就好比在大海中看到了浮木。

《病主法》擴大適用對象,多數病類的病人仍無法適用

畢柳鶯表示,2000年上路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對象只有末期病人,即所謂近期之內死亡不可避免的病人。而這裡的「近期」,醫界的共識大約是半年到1年。且迄今為止,也唯有這樣的末期病人,即使病人失去意識前未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DNR),但只要最近親屬能夠認同拒絕無效醫療的理念,就可以代簽拔管同意書。

至於2019年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雖然擴大了適用對象,即在末期病人之外,增列了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符合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病人(目前政府共公告了12種疾病,病類多為罕病)。但結論就是疾病類別仍有限制,且除非病人病程進入經2名專科醫師共同認定的末期,家屬並無法代簽拔管同意書。

<cite>20231025-n402_03_政府公告適用病主法特定臨床條件之疾病</cite>
20231025-n402_03_政府公告適用病主法特定臨床條件之疾病

惟畢柳鶯強調,疾病何止千百種,《病主法》雖然擴大了適用對象,但現實情況下,就是多數病類的病人都還是無法適用;家屬無法代簽同意書更是不合理。而在她看來,「病主法對於任何疾病診斷的限制,都是一種官僚的干預。」也是逼得很多重症病人不得不自力救濟,採取斷食循求善終的原因。

但這是否代表任何疾病種類與病程的病人,都可以與適合斷食善終呢?這與自殺有什麼分別呢?抑或這會不會對原本就很擔心自己拖累家人的病人形成一種壓力,覺得自己有盡快死亡的義務?即形成所謂的「滑坡效應」(slippery slope)。更甚者,某些情況下會不會病人本身並無意願(也有可能是根本無法表達),只是照顧者覺得累了,就透過各種方法暗示甚至直接幫病人執行斷食善終呢?

斷食善終是不是一種自殺?

某病人團體就向《新新聞》透露了一個最近發生的真實案例。一位阿嬤幾年前確診罹患失智症,她不願疾病末期平白受苦,所以把握發病初期還能清楚表達自主意願時,便依《病主法》預立了醫療決定,註記當自己的病情惡化至極重度且已無法自主飲食時,拒絕接受鼻胃管插管灌食。

但這名病人目前失智病程只進展至中度,還可以自主飲食,她的女兒卻因為覺得照顧媽媽太累,又聽說有斷食善終這種方式,就買了相關書籍丟給主要照顧者哥哥,建議停止供應媽媽三餐,讓媽媽早登天國。所幸病人的兒子覺得這麼做並不符合媽媽的意願,且有違法疑慮,拒絕妹妹的提議,否則事情就大條了。

<cite>病主法子法《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經諮商團隊判斷意願人具有心智缺損而無意思能力,或非出於自願者,不得為核章證明。」結論就是,心智缺損無妨,是否仍有意思能力,才是病人能否預立醫療決定的關鍵。(取自網路)</cite>
病主法子法《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經諮商團隊判斷意願人具有心智缺損而無意思能力,或非出於自願者,不得為核章證明。」結論就是,心智缺損無妨,是否仍有意思能力,才是病人能否預立醫療決定的關鍵。(取自網路)

至於斷食善終是不是一種自殺?畢柳鶯說,多數的自殺都是突發事件,手段多半也都很慘烈,不僅病人必須經歷極大的痛苦,家人也沒有機會充分瞭解病人的想法,以及與其好好告別,是生死兩遺憾的悲劇。相較之下,她的媽媽不但在斷食善終前獲得了家人充分的理解與尊重,過程中更有親情的陪伴、愛的流動,令生死兩相安,所以兩者完全不同。

台北慈濟醫院放射腫瘤科、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醫師常佑康表示,就算有人解讀病人自主停止飲食(VSED)或稱斷食善終是一種自殺,他個人也不認為這有法律或倫理上的問題,至少這應該被視為一種理性的自殺。他打趣的說,如果我們的社會對所有自殺行為都帶有極端否定與負面的看法,就應該考慮廢掉端午節,因為大家每年在這一天紀念的偉大詩人屈原,就是投河自殺的。

民眾關心斷食往生是一個「求救」的訊號

回到為什麼這麼多民眾關心斷食往生的議題,常佑康強調,這就是一個「求救」的訊號。因為這代表國內仍有許多重症病人分分秒秒都在承受著身心靈極大的痛苦,且生命品質嚴重低落。而直至今日,國內已推動逾20年的安寧緩和醫療的質與量都仍嫌不足,也欠缺品質稽核制度與把關,「醫界真的要反省,看看我們都把病人搞成什麼樣子了!才導致病人想要自行找方法解脫。」

<cite>20231025-n402_02_近年國人平均餘命、健康餘命與不健康餘命</cite>
20231025-n402_02_近年國人平均餘命、健康餘命與不健康餘命

針對各界普遍認為爭議最大,且就算國內安樂死法案《尊嚴善終法》立法通過,可能也無法解決從未表達自主意願便完全失去意識永久植物人的善終問題。常佑康以英國已有好幾個知名案例為例,雖然這些病人的自主意願已不得而知,但基於病人繼續維持意識障礙或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家屬、醫療體系、社會皆無利益可言,當地法院最後都以「符合病人最大利益原則」同意撤管,這或許可做為國內參考。

《病主法》起草人、台大哲學系教授孫效智表示,他承認《病主法》並不完美,甚至在推動立法的過程中,不得不作某種程度的政治妥協。但他也強調,「倫理與法律並不能等量齊觀」某些情況之下,一旦病人家屬的倫理價值與標準明顯違背了法令,還是有可能必須付出相當的代價。

沒有2位見證人簽章,代價是600萬醫療費和官司

舉例說,《病主法》明訂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的法律生效要件之一,必須要有2名具完全行為能者在場見證,卻就是有諮商團隊忽略了這項規定的重要性,甚至可能口頭告訴病人及家屬「不需要什麼見證人啦」,或者「只需要一名見證人就夠了」。影響所及,根據衛福部最新統計,雖然截至今年(2023)10月,經醫療團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國人累計已達6.2萬人;但據孫效智所知,其中雖多數都有2位見證人簽章,但只有1位見證人簽章,甚至完全沒有見證人簽章者,也不在少數。

<cite>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病人預立醫療決定須有2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其簽署文件才具法律效力。(取自網路)</cite>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病人預立醫療決定須有2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其簽署文件才具法律效力。(取自網路)

而日前就發生了一件醫院與病人家屬互告的醫療糾紛,原因是當初病人在意識清楚時,曾在家人陪同下在A醫院完成了預立醫療決定,表達病入一旦進入疾病末期,拒絕使用鼻胃管插管等維生醫療。後來病人因病情惡化陷入昏迷被送進了B醫院,但這家醫院發現這名病人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並沒有2名見證人簽章,應屬無效;所以只能將此病人視為一般患者,在必要時仍使用各項維生醫療救治,且就這樣一照護就是3年。

這下問題來了,B醫院照護這名病人3年衍生的自費醫療費用總計高達600萬元,醫院欲向家屬收取,家屬卻認為病人明明有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是醫院擅作主張,甚至是違背病人意願地給予各項維生醫療,所以拒絕給付相關醫療費用。雙方幾經協商僵持不下的結果,就是訴諸司法。結果法院判決B醫院勝訴,關鍵就是法官也認定這位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沒有2名見證人簽章,確屬無效。

「被斷食」可能觸犯遺棄罪與殺人罪

另針對部分家屬可能為了想要替陷入長期昏迷或已是永久植物人的家人解脫,在得知斷食善終的方法後,便與其他家人商量並達成共識,自行幫病人拔管或停止灌食。對此孫效智更嚴正提醒,「家人對於病人斷食善終是否有共識,與這麼做合不合法之間,並沒有關係。」更甚者,部分個案若經檢舉涉嫌經他人操弄、暗示,甚至是違反病人意願,造成患者「被斷食」死亡,由於遺棄罪與殺人罪均屬非告訴乃論,屆時家屬可能要有接受檢警介入調查的心理準備。

果真如此,那麼國內永久植物人等重症家庭是否有機會比照英、美已有的判例,先向法院訴求唯有拔管讓病人早日解脫,才符合病人最大利益原則,藉此爭取法官同意為病人拔管,或者免除家屬自行為病人拔管的法律責任呢?

<cite>20231025-n402_01_各國開放執行安樂死情況</cite>
20231025-n402_01_各國開放執行安樂死情況

孫效智認為,國內目前還沒有家屬到法院要求撤除病人餵食管的前例,又台灣法律與講求判例的英美法系不同,而是比較貼近剛性的德國大陸法系。也就是說,就算英美曾有相關判例獲得法官認同,也不能保證國內類似案例也能獲得相同的結果。

提到安樂死中的醫師協助死亡,大多數人直接想到的國家就是瑞士,因為瑞士可以接受醫師協助死亡的適用對象除了本國人,還包括外國人。已故體育主播傅達仁2018年就是因為罹患胰臟癌,又對嗎啡過敏,疾病過程痛苦不堪,於是遠赴瑞士,在一個民間醫療組織的協助下,自行飲下強效安眠藥物,3分鐘後便在深度睡眠中安詳往生。

沒有死亡自決權,但有生命自主權

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的是,截至目前為止,瑞士政府都沒有制訂安樂死的專屬法令,而當地醫療人員之所以「敢」幫助經評估符合安樂死要件的病人,其實是根據瑞士《刑法》規定:「出於利己動機唆使或幫助他人自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也就是說,瑞士醫療人員多年來都是援引他們是基於人道幫助病人擺脫病痛折磨,而非出於利己動機幫助他人自殺,並不符合該國《刑法》的裁罰要件,所以就算這樣做了也不會受罰。

<cite>已故體育主播傅達仁2018年就是因為罹患胰臟癌,又對嗎啡過敏,疾病過程痛苦不堪,於是遠赴瑞士安樂死。(資料照,取自傅達仁臉書)</cite>
已故體育主播傅達仁2018年就是因為罹患胰臟癌,又對嗎啡過敏,疾病過程痛苦不堪,於是遠赴瑞士安樂死。(資料照,取自傅達仁臉書)

陽明交通大學公衛所所長楊秀儀認為,人有生命自主權、身體自主權,但不具有死亡自決權。這也是為什麼包括瑞士、德國等許多可以執行醫師協助死亡的國家,實則並沒有完善的安樂死立法,「因為這麼做形同要求國家設立一個制度,去保障人民自殺的權利,這也未免太奇怪了吧。」她也提醒,主張人有死亡自決權相當不利於自殺防治的推廣,尤其許多年輕人對於人權概念一知半解,很有可能會因此衝動自殺,值得各界警惕。

若人沒有死亡自決權,豈不代表重症末期的病人即使再痛苦,也必須拖到最後一刻,這樣又哪來的善終呢?楊秀儀解釋,雖然她認為人沒有死亡自決權,但身而為人都有生命自主權,而死亡本來就是生命的一部分。所以,政府還是有責任保障人民在生命邁向盡頭的時刻,仍能選擇有尊嚴的存在,這也是當初《病主法》立法的初衷。

也有斷食求死未得善終,反而更加痛苦例子

重新回到斷食善終的議題,台大醫院家醫部緩和醫療科主任蔡兆勳表示,單獨只談吃或不吃並非善終的全貌。而他在臨床上也看到了不少病人原本決意斷食求死,結果非但未得善終,反而更加痛苦的例子。

蔡兆勳舉例說,日前他照護的一名癌末病患就一度在病房床頭張貼告示宣布:「本人已決定斷食往生,不吃不喝,一心求死,直接往生淨土,才是正確選擇。」「請勿再問是否肚子餓,此次住院目的就是一心求死,希望諸佛加持,讓我立刻在夢中斷氣往生。」但病人實際執行斷食後,才知道極度飢餓與口渴的痛苦,又感受到安寧療護團隊持續給予的真心關懷,最後病人主動撕下斷食告示,恢復正常飲食,並透過誠心念佛(病人是虔誠佛教徒),求取內心的平靜,最後安詳往生。

同樣都是執行斷食善終,為什麼畢柳鶯的母親就能圓滿平順,在某些病人身上卻就是「美夢難圓」呢?不得不說,這就是生命包含生與死多元的真實樣貌。即使現代醫療包括安寧緩和醫療的發展日新月異,但在醫療現場,許多時候還是和20世紀初美國特魯多(Edward Trudeau)醫師在墓誌銘上寫的一樣,所謂醫學就是「偶爾治癒,經常緩解,總是安慰」(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

<cite>對於外界質疑部分家屬為已失去意識重症病人拔管有違法疑慮,畢柳鶯反問:「你們當初為這些病人插管,以及在其失去意識後,每月定期為其重新插管時,就有經過他們同意嗎?」(黃天如攝)</cite>
對於外界質疑部分家屬為已失去意識重症病人拔管有違法疑慮,畢柳鶯反問:「你們當初為這些病人插管,以及在其失去意識後,每月定期為其重新插管時,就有經過他們同意嗎?」(黃天如攝)

畢柳鶯母親斷食善終的過程確實是一個很美的故事,但它的「美」,需要非常多的因素同時存在才能促成。這其中包括畢母豁達的人生態度、堅強的意志力;家人對其選擇以斷食方式走完人生最後一哩路的完全接納,與一致尊重;以及包括畢柳鶯在內,多名病人家屬都是醫療專業人員,擁有諸多醫療資源可以隨時取得協助等。

不應衝動行事、小心觸法

平心而論,以上諸多令人羨慕的條件,真的不是每個重症家庭都能輕易具備的。所以,對於斷食善終抱有期待的病人,還是應該謹慎與三思;至於病人家屬,若患者屬於從未表達臨終意願便已陷入無意識或永久昏迷,更不應衝動行事。否則不但可能觸犯法律,若日後回想發現自己作的是錯誤決定,更將留下永生難以抹滅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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