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路!陪產、檢假增至7天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2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今(18)日施行,包含將「陪產假」增修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至7日,另外不論配偶是否就業,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表示,關於「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受僱者陪伴配偶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妊娠期間為之;至於陪伴配偶生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亦即在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假。
另「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單位,考量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受僱者,需配合其配偶之產檢事實及需求,其請假單位與產檢假相同較為妥適,故勞動部發布解釋令,敘明受僱者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者,「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又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定給予雇主薪資補助之新規定,勞動部修正發布「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自本(18)日起,凡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之雇主,於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即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第6日、第7日全額薪資補助。
勞動部另表示,本次修法刪除配偶未就業之受僱者原則上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另配合《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新修正規定,親職雙方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動部提醒,受僱者依法提出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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