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議員鄭昱芸詐領助理費 判刑3年8月定讞 啟動防逃機制

新竹縣無黨籍議員鄭昱芸涉嫌於民國107年至108年間詐領助理費,一審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二審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改判3年8月,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新竹縣無黨籍議員鄭昱芸被控於民國107年至108年間詐領助理費,判刑定讞。(圖取自鄭昱芸 芸姐姐在議會Facebook)
新竹縣無黨籍議員鄭昱芸被控於民國107年至108年間詐領助理費,判刑定讞。(圖取自鄭昱芸 芸姐姐在議會Facebook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鄭昱芸擔任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她於民國107年至108年間不實向新竹縣議會先後申報吳姓友人、吳姓友人的子女為公費助理,藉此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用。

一審認為,鄭昱芸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21萬餘元,事證明確。判決指出,審酌鄭昱芸為高學歷知識者,曾歷經新竹縣芎林鄉民代表等職,現為新竹縣議員,應行監督縣政及審核縣規、預算等職權,卻為私利詐領財物,且否認犯罪,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鄭昱芸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而辦理各項地方特色推廣活動,活絡地方社區事務。二審審酌鄭昱芸詐領助理費期間8個月、金額21萬餘元,若處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依一般社會觀念顯然失衡,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改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

檢察官、鄭昱芸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