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依法行政 中選會勿成公投殺手

中國時報【王正寧】 因為不滿中選會關上補件大門,「以核養綠」公投案領銜人黃士修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裁定應准許補件,中選會雖然接受受理補送連署書,但也明確表示,中選會對於此一裁定將提出抗告。 《公民投票法》的立法目的,是依據《憲法》主權在民的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建立的民主機制;尤其難得的是經過修法降低門檻之後,打開了過去為人詬病的「鳥籠」,讓公民更有參與公共政策的動力。因此,台灣民主的新里程碑、年底的公投綁大選就格外受到矚目。 令人遺憾的是,在此關鍵時刻,中選會一路扮演監督、管制,而不是輔導、協助成案的角色。《公投法》是規範公投程序,第13條第3項就有「補正」的規定,「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補正」,因此很明顯是「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 儘管有法可循,然而中選會顯然無意正視,得知裁定後,以「依法抗告,也依法請其補提」回來,換句話說,中選會不服裁定,決定抗告,但不能不依法、依裁定受理「補件」。中選會此一爭訟的動作,雖然增加司法與社會成本的虛耗,但無異是想緊抓阻擋「以核養綠」的一絲機會,甚至以技術杯葛來延誤第10案。 既然是獨立的行政機關,中選會就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依法行政。中選會「自我膨脹」,無限上綱自己的權力,再為公投布下天羅地網,已自傷公信力,甚至站到人民對立面了。 中選會決定抗告,如果最高行政法院再度打臉,只是讓中選會更加難堪、更加顏面盡失;一種可能就是中選會逆轉勝,或者順利拖過「以核養綠」公投案時程,但這也不過是把引爆時機延到2020總統大選,屆時對選情的衝擊會不會更大?拿2018換2020會是對的決策?促轉會殷鑑不遠,唯有依法行政才能贏得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