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凶宅「死」法 非自然才算

中國時報【王己由】

新成屋價格高,許多人選擇購買二手屋,但買二手屋除須承擔屋況好壞的風險,還忌諱買到凶宅;法律實務見解對於凶宅認定,較社會生活定義的凶宅嚴謹,若因此產生訴訟紛爭,要以法律上「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的房屋」,才算是凶宅。

凶宅衍生的訴訟官司層出不窮。一般社會觀念定義的凶宅,包含房屋座落不吉利方位;頻傳靈異事件;發生過自殺、凶殺或意外死亡事件;甚至之後以該土地建造房屋等。因太過廣泛,難以應用在法律爭議上。

其實凶宅並非法律名詞,也沒有法律上的定義。內政部2008年7月曾函釋,定義所謂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在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隨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的事實,及在專有部分跳樓輕生,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

這道函釋,在法律爭訟時是主要參酌依據,司法認定的凶宅,指的是「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的房屋」,如凶殺、自殺等事件。買到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房屋,若賣方事前未告知,會成立民法上「物之瑕疵」,買方可主張房屋經濟性價值減損,影響市場價格,請求賠償、減少買賣價金或退還購屋款等。

不過,因病猝死、瓦斯中毒或服藥過量致死,這種原因的非自然身故,就未必會被法院認定。高雄曾有買賣訴訟是指對方「仰藥自盡」,法官後認為是服藥過量意外死亡,不能以凶宅請求退款。

此外,賣房不告知凶宅除民事賠償,也可能有刑事責任。如謝男低價買進發生命案的延吉街房子,偽造假交易契約,隱匿凶宅訊息,向農會、金主詐貸和詐騙遭判刑正是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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