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專欄/京華城案 球員兼裁判、畏罪潛逃 真相?還是錯誤解讀?

施威全專欄/京華城案 球員兼裁判、畏罪潛逃 真相?還是錯誤解讀?
施威全專欄/京華城案 球員兼裁判、畏罪潛逃 真相?還是錯誤解讀?

施威全/淡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媒體報導柯文哲的京華城案,牽涉兩位都市計畫委員會執行秘書,一位被指「因為拒絕放水,遭秋後算帳被調職」,後任的另一位被媒體報導為「放水的關鍵人、畏罪潛逃」。「畏罪潛逃」與「秋後算帳」的說法,後來台北市府都有發言,舉出具體事實為當事人嚴正澄清。但一般閱聽者多以為都委會執秘是關鍵位置,一人一言就可以把京華城放生或處死。

實情是,都委會執秘負責架構都委會的開會平台,若說都委會委員們是坐上桌、表達意見的有權者,都委會執秘是擺設桌椅的人,沒有一人獨斷生死的權力,也做不到;都市計畫審議程序中,執秘想要順水推舟或刻意刁難都難。

此外,柯文哲市府的都委會被質疑「球員兼裁判」,蔣萬安的台北市府曾發函請內政部解釋都委會該扮演何種角色,內政部的回函提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二條第九款之研究建議之範疇,宜以有助於都委會審議之通案性事項為主,不宜就非審議案件之私人申請個案予以建議或指導,以維護都委會公正性。

這樣的回函就代表內政部認為柯文哲時代的都委會球員兼裁判,甚至違法?不該如此解讀。

內政部的函文語意不清,若說「不宜就『非審議案件』之私人申請個案予以建議或指導」,那如果私人申請個案是「審議案件」呢?是否就可以建議與指導?因此北市都委會指導京華城多取得容積,是可以的?

就算把內政部的函嚴格解釋一百倍,因此只要是私人案件都「不宜建議與指導」,也不代表北市都委會違法。內政部真認為台北市政府違法,為何不說「不應」、「不得」,而是要說「不宜」?「宜」或「不宜」是建議的意思,不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用語,而是行政指導的語言,所以內政部這一小段話,不是行政處分的強制性語言,參考用而已。

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的〈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就提到行政指導時,不要用「不得」、「應」這種禁制性、強制性的用語,而應該用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用語,例如「請注意」、「宜」等字眼。這是官方規定裡對這類詞彙最清楚的一份解釋文件。

在這波公文往返中,內政部沒有清楚表態,京華城這類案子若送到都委會裡,都委會可否建議與指導。實務上,一個都市計畫案,不管興辦者是公家單位或私法人,都委會委員的審議功能不可能只講「准」或「駁」兩字,而是准會講出准的理由,駁斥會講出駁斥的理由,陳述時就可能出現要求改善再審議的意見,屆時開發商若參考委員意見或都委會結論提修正案,這怎可以說成都委會是球員兼裁判?球員仍是開發商,都委會仍是裁決的裁判。

這個台灣媒體普遍說不清的爭議,涉及都市計畫基本概念:當容積獎勵成為都市計畫手段,當台北市政府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時,其實就是在台灣既有的土地分區使用的體系裡,加入開發許可制度,針對個別開發案審議,開發許可制的精神是在既有的通則裡找出個案的特性,公家單位與開發者協商,協商不是一次的審議,而是在一來一往的過程中,相互妥協。

內政部回函蔣萬安市府的文,沒有反對或糾正當下開發審議制度的實務現狀,更不能據以推論柯文哲時代的都委會作法違法圖利。有沒有違法,還是得看有無「明知違法還故意指示下屬違法」。

政大教授鄭自隆在《菱傳媒》有專文,提醒閱聽者如何識讀媒體報導柯文哲,他提到民眾對柯P事件的印象,來自於媒體煽腥色的新聞處理方式。的確,在沒有人(媒體工作者與一般民眾)得以知道全案輪廓的情況下,民眾對柯文哲有罪、無罪的看法來自於許多零碎、單篇的報導。問題是,當許多個別的、針對案情某個片段的報導,揭露出京華案的疑問時,就可以拼出一幅完整的有罪圖像嗎?

陳珮琪保險箱有現金、以ATM存款,就算有疑點,也不能就只憑此論罪。「球員兼裁判」、「畏罪潛逃」、「秋後算帳」等涉及都委會的指控,更是如此,何況細究都委會運作實況,輿論、名嘴口中的「疑似有問題」,並沒問題。

容積獎勵本來就是政府無力承擔基礎建設時的都市財政手段,可以指責政府偷懶,可以主張乾脆把容積獎勵廢掉,但名嘴討論此案已經誇張成把白紙黑字、沒有說違法的公文都理解成弊案的罪證,這不是專業的討論,只是各據立場的政治解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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