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專欄/先拿垃圾當能源 又把能源當垃圾踢 尚書大人真機靈

施威全專欄/先拿垃圾當能源 又把能源當垃圾踢 尚書大人真機靈
施威全專欄/先拿垃圾當能源 又把能源當垃圾踢 尚書大人真機靈

施威全/東吳大學全球華商研究中心諮委

桃園市發生固體再生燃料(SRF)廠爭議,當初極力推薦廠商入主桃園的經濟部,現在遇到爭議便龜縮,經濟部曾經發函推薦廠商,現在又說該部先前發的推薦函無法律效力。細究法律細節,經濟部的說詞或許成立,但遮掩不了既定事實:經濟部曾為這些廠商背書、大力推薦,SRF入桃科是經濟部積極運作的結果,沒有經濟部,3家SRF廠根本無法進駐。

SRF是把廢棄物固化,轉換為燃料的過程,簡單講就是拿垃圾當能源,這條路可走、該走,但要有成熟的規範。此次爭議,廠商以發電設施名目設置,免除環評嚴謹機制,適用躉購費率發電營利,但做的就是焚化爐,只是在淨零排放的全球口號下,可以連結上綠電、永續的名目。這個案子,中央想做,卻強調把關的責任在地方政府,一遇到在地居民的反對聲音,中央撇得乾淨。

中央不敢扛起政策責任,推給地方政府,美其名尊重地方職責,責任政治演成龜縮政治。彰濱工業區的晶鼎焚化爐BOT案,情形也類似。中央開綠燈推動,遇到在地居民反對、適逢選舉,中央政治人物便改口反悔,等到選舉過了,到底要不要,中央又不敢表態了,推給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面對全台,負有產業發展的政策責任,面對在地居民,地方政府則有區域發展的考量,晶鼎BOT案,以「資源化處理中心」為名目,但本質就是焚化爐,從產業發展、廢棄物處理立場,台灣須要有焚化爐,但從區域發展立場,彰化縣已有9座焚化爐,在地居民一方面要擔心污染加疊,同時也有權質疑,為何彰化一地要承擔來自全台的多數工業廢棄物?

如果SRF與工業焚化爐是必要的,中央主管部當一肩扛起、排除艱難走到底;更該做的是,細緻考量審慎出手,從選址到規範,從回饋到與地方政府溝通,一開頭就得部署妥當。這些例子,行政作為都劣質粗糙,一開始莽動、蠢動,然後遇到問題就躲。

口頭宣稱尊重地方政府權責,但看看台中市的例子,當台中市長盧秀燕挺身擋住台中火力發電廠的燃煤機組時,中央直接宣告台中市議會通過的「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份條文無效,只因其規定比中央政府的行政命令更嚴格。台中市的自治條例,是地方議會通過的地方法律,中央如此踐踏。從中火案到SRF案,「尊重地方」、「地方自治」只是中央開關由己的水龍頭,想用時就開,對自己不利時就關起來,地方自治成為浮動的概念,而非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準則。

回到法律看SRF事件,三方各有立場。桃園市的論點是,當初市府同意廠商進駐,是經濟部力薦,中央部會不只背書,還協助廠商跑流程,取得再生能源的相關資格和文件,地方政府才同意。現在經濟部三度表態要收回對廠商的背書,地方政府便廢止廠商入園的許可。廠商立場則透過提起訴願清楚表白,認為權益受損,桃園市政府應該撤銷「廢止入園許可」的決定,廠商有權進駐。經濟部的立場是,接不接受廠商到桃園,完全是桃園市府的職責,經濟部以前推薦廠商,現在不推薦了,經濟部的翻來覆去不能作為桃園市府廢止入園許可的理由。經濟部自己說說:「無須考慮經濟部的推薦函」。翻成白話,「我堂堂經濟部講屁話,你就當空氣,本來就無須理會。」

廠商訴願,桃園市府輸,主要因為此案涉及人民權益,基於行政法明確性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必須有清楚之界限與範圍,訴願委員會必須以嚴謹的標準檢視行政處分;但訴願委員會無能也無法處理的是,經濟部為中央主管機關,自我作賤,在整案的角色過程裡,經濟部說話不算話,還公然地耍賴說:說話本來就可以不算話。

訴願處理的是法律問題,無法決定與判定政策的好壞或合理。訴願處理的是人民與政府的權利義務關係,這裡的人民只有一種,很單一,就是廠商;而政策的好壞與合理,涉及的是各式各樣、不同身分與立場的人民,以及政府在其中的角色。經濟部拿訴願的結果來當墊背,不能洗刷自己在整案過程裡的失職。

中央主管機關不敢為自己推的案子負責,推卸給地方政府,自己躲在訴願機制的保護傘裡,未來也可能發生在彰濱工業區的晶鼎焚化爐BOT案。中央綠燈都開了,屆時廠商申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等,彰化縣政府依法能不給嗎?地方政府若刁難,廠商一提訴願,地方政府難對抗,最終還是得給。中央部會是機靈的尚書大人,不用面對民怨,袖手旁觀看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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