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大火釀10人罹難 監院糾正屏東縣政府、產業園區管理局消極怠慢
監察院今天指出,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明揚公司在民國112年9月22日傍晚,發生大火氣爆案,釀成包含4名消防員與6名員工在內共10人死亡、117人輕重傷的重大工安事故。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未落實轄區工廠管理、輔導、監督及勞檢之責,屏東縣政府未曾列管該園區工廠危險物品,遭監察院糾正。
監察委員王麗珍、葉大華、張菊芳透過新聞稿表示,明陽大火氣爆案經調查發現,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園管局)未督促明揚公司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且未積極追蹤明揚公司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危害性化學品標示」。
監委說,因此無從在現場查知明揚公司的C40-P架橋劑儲存不當,導致蓄熱分解產生高溫與可燃性氣體後,自行燃燒引發氣爆及粉塵爆炸;且園管局被動等待屏東縣政府轉知相關資訊,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
監委表示,本案地方權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依工輔法規定,應受理包括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工廠等轄區,使用工廠危險物品的申報並列管,但屏東縣政府竟怠未為之。
監委指出,明揚公司早在110年C40-P已超過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除未依法加以列管外,也從未轉知消防主管機關,屏東縣消防局欠缺風險意識,未曾積極向其他單位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監委表示,屏東縣政府所屬局、處未確實依法執行列管、檢查,欠缺橫向聯繫,制度面與執行面都有闕漏,導致未能發現明揚公司超量貯存公共危險物品C40-P達30倍,災後還推諉卸責指「權管機關為園管局」,也有違失。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族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日舉行聯席會議,通過王麗珍、葉大華、張菊芳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園管局、屏東縣政府。
另外,調查報告表示,行政院應督促經濟部、內政部、環境部、勞動部等機關,針對危險化學物質的管理、工廠災害應變機制、化學品資訊整合揭露等進行強化及檢討,加強橫向聯繫,並要求地方政府、特定區管理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等執法人員貫徹稽查作為,避免憾事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