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生誤解】網傳「憲法法庭釋憲文暗藏陷阱,在野黨不處理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就是違憲,憲法法庭會解散在野黨。台灣越來越像泰國,最近泰國在解散在野黨」?

事實查核報告#3319

【易生誤解】網傳「憲法法庭釋憲文暗藏陷阱,在野黨不處理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就是違憲,憲法法庭會解散在野黨。台灣越來越像泰國,最近泰國在解散在野黨」?

發布日期/2024年11月4日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4/11/4版】

立法院職權修法相關條文釋憲判決近期引發討論,有名嘴指出憲法法庭釋憲文暗藏陷阱,若在野黨不處理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就是違憲政黨,憲法法庭可以解散在野黨。其實這樣的說法過度解讀憲法判決,也誤解憲法增修條文,台灣目前為止沒有政黨因違憲被解散。

一、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摘要,立法院院會尚不得因委員會不予審查,即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否則即屬違反其憲法忠誠義務,為憲法所不許。

法學專家表示,憲法法庭以「為憲法所不許」表述,並非直接判定違憲。台灣憲政體制賦予政黨廣泛自由,只有經嚴格程序並獲2/3大法官同意,才會正式認定違憲。

二、台灣過去也曾發生立法院不行使監院人事同意權,2007年釋字第632號已出現「為憲法所不許」等文字。當時阻擋審查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多年的國民黨,也未因此被解散。

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當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時,視為違憲。根據政黨法第26條,若政黨違憲,內政部可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解散,並須經大法官2/3以上同意,才能正式判決解散該政黨。

憲法專家表示,「政黨違憲解散」條件非常嚴格,僅在政黨成為叛亂團體或明顯危害民主秩序等極端情況才成立。自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增訂以來,政府從未發動解散違憲政黨。

四、專家表示,民主國家運用解散政黨條款會非常謹慎,須具備強有力的正當理由,否則可能侵犯人民的政治自由。

泰國與民主化的台灣並不相同,泰國已多次解散政黨,包括2019年解散支持前總理戴克辛的泰愛國黨,及2024年解散主張修改冒犯君主罪的泰國前進黨。

網傳說法對憲法判決和憲法增修條文有誤解,憲法判決「為憲法所不許」等文字,並不等同政黨違憲、達成解散要件。因此,為「易生誤解」的錯誤訊息。

背景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月25日宣示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職權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

有名嘴在網路政論節目宣稱釋憲文提及「立法院院會不得因委員會不予審查即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否則即屬違反其憲法忠誠義務,為憲法所不許」,是釋憲文暗藏的陷阱,在野黨若不處理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就是違憲政黨,可以解散政黨;並稱台灣越來越像泰國,最近就是泰國在解散在野黨,只有獨裁國家才會有的模式。

該論點隨後被媒體引用報導,並在社群平台臉書、通訊軟體流傳。

 


圖1-2:網路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查核點一:有關人事同意權行使,憲法判決說了什麼?

立法院應依憲行使人事同意權

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摘要,有關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立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屬國會自律範疇,原則上不生違憲問題。惟立法院院會尚不得因委員會不予審查,即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否則即屬違反其憲法忠誠義務,為憲法所不許。

查核中心分別諮詢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

蘇子喬表示,憲法法庭判決解釋文「為憲法所不許」,其文意比「違憲」更委婉,並非指違憲,如果判決違憲,會直接寫明。

蘇彥圖指出,台灣的憲政體制賦予民主極大的自由空間,包括政黨競爭和自由表達。因此,即便某個政黨的行為可能不符憲法,並不會立即被認定為違憲。要認定違憲,必須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最終還需要憲法法庭2/3大法官同意才能成立。

查核點二:在野黨若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在野黨就會把憲法法庭解散嗎?

2007年監院人事同意權釋憲案就曾出現「為憲法所不許」,當時杯葛政黨也未被解散

蘇彥圖說,過去立法院也曾發生國民黨阻擋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審查,在2007年釋字第632號,也曾出現「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等文字,但國民黨並沒有因此被解散。該段釋憲內容意在提醒不應超過憲政規範,並非指有政黨違憲並構成解散要件。

蘇子喬也說,傳言提及的憲法法庭釋憲文內容,過往在釋字第632號也曾出現過,且當時在野的國民黨杯葛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造成全體監委人事懸缺3年多,也沒有因此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解散。

蘇子喬說,憲法法庭判決解釋文提到的「為憲法所不許」,與「違憲」並非完全劃上等號。若有政黨做了什麼違憲之事,其所違憲事項若非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所規定事項(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足以構成被解散的條件。

憲法規範「政黨違憲解散」是指危害國家存在等極端情況

蘇子喬指出,傳言對「政黨違憲解散」的解釋過於危言聳聽,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的精神,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政黨成為叛亂團體、組建武裝部隊,已嚴重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明顯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極端情事發生,才符合違憲解散的要件。這項制度是為了維護民主政治而設立的防衛措施。

蘇彥圖解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若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則視為違憲。根據政黨法第26條,若政黨有此情事,內政部可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解散,並須經大法官2/3以上同意,才能正式判決解散該政黨。

不過,蘇彥圖說,網傳說法對憲法增修條文存在誤解,就算某政黨做了一件不合憲法的事情,也不會就被認定為違憲而解散。

該憲法增修條文的目的是防衛民主機制,防止有意圖破壞民主的敵對勢力利用民主手段來傷害民主體系,並藉此取消其參與民主的機會,以降低對憲政秩序的威脅。許多國家如德國也有類似規定,但在運用解散政黨的條款時會非常謹慎,須具備強有力的正當理由,否則可能侵犯人民的政治自由。

查核點三:傳言稱民進黨頻繁釋憲,是要學泰國解散在野黨,是真的嗎?

泰國經常解散政黨;台灣從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增訂「政黨違憲解散」,至今從未使用過

蘇彥圖指出,自1991年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至第10條後,台灣便設有「違憲政黨解散」的規定;然而,過去33年間從未針對任何政黨違憲進行處理。相比之下,泰國已多次解散政黨,包括2019年解散支持前總理戴克辛的泰愛國黨,及2024年解散主張修改冒犯君主罪的泰國前進黨。

蘇彥圖說,台灣之所以未曾使用「違憲政黨解散」的規定,原因在於,對民主國家來說,很難像泰國那樣操作政黨解散制度。

蘇子喬也說,解散違憲政黨的條文備而不用,在台灣從來沒有一個政黨被宣告違憲解散。傳言對比的泰國並非完全民主國家,泰國憲法法庭是為王室服務,跟台灣的狀況完全不同。

傳言另提及泰國解散在野黨,則是指泰國新興政黨前進黨因為主張修改俗稱冒犯君主罪的刑法112條成為保守勢力眼中釘,泰國憲法法庭8月7日判決前進黨意圖推翻君主立憲制,因此裁定解散前進黨。

(記者:陳培煌;責任編輯:陳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