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車「重傷乘客求償」二審大逆轉!尤振仲需賠293萬理由曝

記者鍾昀軒/台北報導

2018年發生的普悠瑪列車翻車事故造成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圖/資料照)
2018年發生的普悠瑪列車翻車事故造成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圖/資料照)

▲2018年發生的普悠瑪列車翻車事故造成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圖/資料照)

2018年10月21日發生的普悠瑪列車出軌翻車事故,造成乘客366人中有18人不幸死亡、215人輕重傷。駕駛員尤振仲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4年6月有期徒刑。其中,一名蘇姓乘客因這起事件導致受有撕裂性骨折、神經損傷、創傷後退化關節病等傷害,向台鐵請求民事賠償獲賠536萬元,而台鐵認為尤振仲也有責任要求一半賠償,一審遭到駁回,台鐵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尤振仲需支付293萬餘元賠償金。

二審改判尤振仲需支付一半約293萬餘元賠償金。(圖/資料照)
二審改判尤振仲需支付一半約293萬餘元賠償金。(圖/資料照)

▲二審改判尤振仲需支付一半約293萬餘元賠償金。(圖/資料照)

在台鐵擔任駕駛員的尤振仲,2018年10月21日駕駛6423號普悠瑪列車時,因超速駕駛及關閉ATP系統,導致列車行經宜蘭縣新馬站彎道時出軌並向左側翻覆,造成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其中,一名蘇姓乘客受有右髖臼骨折、右股骨頭撕裂性骨折、右腓神經損傷、左拇指創傷後退化關節病等傷害,向台鐵請求賠償獲497萬元,加上先前慰問金、撫卹金等一共獲587萬元。

而台鐵再支付賠償金後,依「受僱人侵權行為連帶給付」要求尤振仲支付一半賠償金,但一審遭到駁回。台鐵再上訴高等法院,尤振仲辯稱,發生事故是因台鐵要求其駕駛故障車輛所致,在執行職務時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但法院認定,雖台鐵於列車行進時發現有2顆主風泵故障,並要尤振仲行駛至花蓮站再換車,並非肇事主因。肇事主因為尤振仲超速行駛及關閉ATP系統,二審改判尤振仲應支付293萬餘元之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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