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下的陪審團制度
對於香港人來說,陪審團是非常熟悉的名詞。專長不是法律的筆者,也是長大後才發現陪審團制度原來並不是世界共通的。陪審團基本上是普通法制度下的東西,因此在如英美加澳紐港等沿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域都有使用;相反,沿用大陸法的司法管轄區,如台灣、中國或者大半個歐洲,就沒有用陪審團的傳統。但是,基於陪審團的優點,有些大陸法國家亦有用過有限或類似於陪審團的機制。
甚麼是陪審團?簡單來說,就是司法制度抽出一堆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公民參與法庭審訊,並對於事實和被告是否有罪做出裁決。因為陪審員沒有法律背景,所以在法律原則上需要法官引導。陪審員和法官有幾個不一樣的地方:首先,陪審員只裁定事實和有罪無罪,而如果有罪的話,量刑的權力還是在法官手上。第二,一般情況下,被告和原告都可以就法官的決定上訴,但陪審員做出的裁決卻是絕對的,亦即除非法官引導出現原則錯誤、證據出錯/無效等等,否則檢辯雙方都不能對陪審員做出的決定上訴。這是個非常有趣的差異,因為看上去,沒有法律背景的陪審員比起法官有更大的權力。
第三,法官需要按照證據和法律原則判決,但極端情況下,陪審員可以對明顯犯法的被告宣判無罪,這被稱為陪審團否決權(Jury nullification)。陪審團否決權的存在是讓陪審團可以對於他們認為不合理的法律有更大的裁決權,又或者可能他們認為刑罰過重,又或者雖然被告犯法,但陪審員們認為該違法行為是極為正當的,反正就是一堆一般人以他們的常識和邏輯考慮後認為被告不應被判有罪,就可以判決被告無罪,然後還不得上訴。
這個原則的存在可以說直接打臉「惡法亦法」的法律原則,但話說回來,很多法官也很不喜歡這個原則,因此通常都不會告知陪審團他們有這樣的否決權。而陪審團因為作出判決不需要提供任何原因,就算他們行使了這樣的權力,亦不一定會被視為行使過否決權。
為甚麼會有陪審團的存在,還可以有這麼大的權力?以現代觀點看,這可以減低法官個人的觀點偏差、也能降低法官被收買的機會。另外,這也能免去法官「人生社會經驗不足」,只會看死的法律條文判案的機會。當然,陪審員也不是不能被收買,也有法律觀點不足的缺點,但卻確實彌補了不少單一法官的缺點。而從社會學角度看,法律本身也是一種「社會契約」,將社會契約的執行交回人民手中,也並非不合理。
台灣近年也出現了一個原則上和陪審團很相似的制度,就是國民法官。國民法官似乎是只有極少數國家推行的制度,但運作方式明顯和陪審團有重疊,最明顯不同的地方就是國民法官不止可以裁定事實,也可以參與量刑。不過,因為台灣目前似乎只有在重罪上引入國民法官,所以也許仍未有足夠的個案去判斷國民法官的存在合適與否。
至於香港,觀察過去歷史的話,香港沿用包含陪審團制度的普通法,在最輝煌的時期曾經在國際機構的法治排名中被列入世界頭十名內,應該是有一定的保證。因為陪審團制度是比較保障人權法治的司法制度,亦無法輕易用政治手段操控,最近才做出一個嚴重違反中共國家安全的判決(詳見另文),因此香港恐怕是會愈來愈少見到陪審團的出現,對於政治犯一概用沒有陪審團的國安法檢控。
希望本文能令大陸法體系的讀者們對陪審團有更多的認識。
作者》沙羅双樹 香港大學生。參與反送中運動,目前在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