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訴訟組研議修法 呼籲死刑排除速審法適用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最高檢察署表示,憲法法庭對死刑判決設下了高審判門檻,訴訟組已研究修法議題,包括死刑案件應排除或限縮速審法適用,並研討收容期間是否應折抵刑期及假釋適用的相關議題。
9月20日,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要求,37名死囚均援引此判決意旨,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若非常上訴成功,其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所規定的羈押次數、期間及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起重新計算。
現行速審法規定,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犯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若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最高檢察署認為,憲法法庭判決對於科處死刑設置嚴格門檻,可能提高實務中判死的難度,訴訟組研議修法議題,並於最高檢察署月刊9月號發布。
最高檢察署指出,門檻提高,可預料死刑案件的審理時間將延長,難與一般案件適用相同的速審法標準,應修法排除或限縮死刑案件於速審法外,才能確保死刑案件能在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下審理。
另方面,最高檢察署指出,若死囚非常上訴後改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其等待執行的「收容」期間是否能折抵刑期,及假釋准駁、假釋撤銷殘刑期間等議題,均需進一步規範,以民國84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的死囚黃春棋及陳憶隆為例,於89年判死確定至今收容逾25年,若改判有期徒刑且收容期間得以折抵,可能立即釋放,將引起社會關注。
最高檢察署進一步說明,黃春棋與陳憶隆所涉案件,若申請假釋適用83年修正前刑法施行法,即無期徒刑執行超過10年後即可申請假釋;若2人改判無期徒刑且收容期間得以折抵,便可申請假釋;即使收容期間不折抵,仍僅需再執行10年,即有假釋機會。
最高檢察署表示,另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無期徒刑經假釋後再犯者的殘刑一律執行20年到25年的規定違憲;若結合2件憲法判決意旨,如黃春棋及陳憶隆被改判無期徒刑,若2人假釋後再犯輕罪,殘刑執行10年即視為刑期執行完畢。
最高檢察署強調,黃春棋及陳憶隆原被判死確定,於憲法判決後,最終可能僅須執行20年刑期即可獲釋,此結果與原判差距懸殊,應考量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此等刑罰結果是否妥當,實值深思。(編輯:張銘坤)11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