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基本頻道少逾1/3達10天 當月免收視費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6日電)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消保會已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基本頻道少逾1/3達10天以上,當月免除收視費,將儘速上路。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發布新聞指出,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報的上述修正草案,已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這次修正除將法規名稱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修正重點計有5項,也是近3年消費者申訴案件(109年136件、110年127件、111年至4月5日33件)的焦點。常態作業將在1個月後公告施行,待NCC正式公告,即可上路。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首先是消費者最關心的明定「基本頻道數減少時,業者的賠償責任。」

即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導致頻道數減少,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的基本頻道總數時,業者應減收當月收視費用,或用延長收視期間等其他方式賠償;且基本頻道數減少超過1/3,並達10天以上,免除當月收視費用。

其次,明定「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時,業者到修時限及賠償責任」。規定業者除有另行跟消費者約定到修時間外,應於接獲報修通知後24小時內到修。且當業者違反到修時限規定,應按日減收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若超過10天才修復,應免除當月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

第3,明定「收視費用調整時消費者之權利」。在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核定的最高收視費用若調高,消費者仍可依照原約定的費用繳付;反之,若調降,則可依照調降後的費用繳付。以及消費者可以要求變更繳費方式,例如臨櫃繳款、轉帳、信用卡、便利商店繳款等,業者不能拒絕。

第4,明定「強化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規定」。申請有線電視服務時,消費者應提供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足資辨識個人身分的基本資料,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業者核對。異動或終止服務時,僅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業者核對辦理,並可拒絕留存影本。

第5,明定「業者負責取回機上盒且不得收取費用」,因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對於業者所得收費項目,例如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移機費等,已有明定,業者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但消費者若為避免雙方約定派員取回時間溝通繁瑣,可選擇自行將機上盒及相關配件送還業者的營業據點。(編輯:陳政偉)1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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