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設置開窗或開口 將被罰30萬元以下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民眾為增加採光或景觀需求,常未依規定設置開窗或開口。市府工務局表示,此舉不僅影響防火安全,更會侵害他人隱私,已違反建築法令,會被處以新台幣6萬到30萬元罰鍰。
工務局表示,為加強建築物的合法使用與管理,對於新建築物未依規定擅自開窗、開口者,將依建築法處所有權人新台幣6萬到30萬元罰鍰;必要時,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工務局指出,依據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規定:「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1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工務局說,都會區土地資源珍貴,地主為盡地利,常見以緊臨「地界」來設計建造建築物,也就是常見「街屋」或俗稱「透天厝」的建築型態。惟左右鄰地建築開發時程或法定空地留設位置或建築物高度不同等因素,致以為可以擅自向左右鄰地開窗,殊不知此舉已侵害他人權益並違反建築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