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前兩次交保裁定 皆有可議之處

鄭文燦涉貪歷經檢方二次抗告,高院二次發回更裁,桃園地院昨天傍晚裁定將鄭收押禁見,關押至桃園看守所。記者陳恩惠/攝影
鄭文燦涉貪歷經檢方二次抗告,高院二次發回更裁,桃園地院昨天傍晚裁定將鄭收押禁見,關押至桃園看守所。記者陳恩惠/攝影

鄭文燦被控收賄,檢方兩度聲押被駁,第三度聲請總算獲准。根據桃園地院裁定,鄭應訊前疑似已知檢方偵辦內容,因此告知秘書答辯方向,足見全案有人涉洩密並協助串證。坊間對全案傳聞甚多,也質疑為何七年後才重啟調查,檢調單位有必要詳細釐清。

桃園地院前兩次交保裁定,雖都認為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但都替鄭找到不羈押的理由,皆有可議之處。

第一次五百萬交保,主要是認為全案發生在七年前,檢調單位蒐證充足,且主要被告已羈押,鄭文燦事後還錢,沒羈押必要。但法官顯然忽略了檢方仍有相關證人尚未傳訊,「送錢的押了、收錢的放了」當然也讓高院不予苟同,裁定撤銷交保裁定,發回重裁。

桃院第二次交保一千兩百萬元,高院點出法官既然認定人性會趨吉避凶,且不乏政商人士逃亡前例,卻又認為鄭已卸任市長年餘,對昔日部屬的影響力有限而無勾串之虞,但顯然忽略政商關係綿密的鄭文燦仍對昔日部屬、相關證人具實質影響力,因此再度駁回交保裁定。

桃院昨裁定羈押鄭文燦,關鍵是鄭文燦在七月五日應訊前,以LINE傳送答辯內容方向給施姓秘書。鄭能在應訊前事先擬妥答辯方向,顯然知悉檢方調查內容,當然有可能知悉有哪些人會是檢察官準備傳喚作證的對象,以其身分地位與影響力,不用自己出面,由秘書及其他部屬接觸聯繫即可,況且,以其能力,絕對有逃亡的能力,法官沒把握交保在外是否能正常出庭,當然裁定羈押來杜絕鄭串滅證及逃亡的可能。

檢方聲押到鄭文燦被羈押,鄭文燦六天期間有無串滅證行為,外界必有諸多揣測;尤其他應訊前早知檢方偵辦內容,是何人洩密相助「大阿哥」,背後是否牽涉高層,風暴恐怕才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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