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女棄屍癌末友 法院認定未虐殺判刑2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桃園市竺姓女子被控凌虐吳姓癌末友人致死再棄屍,二審依傷害致死罪及棄屍罪判刑11年及2年,遭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改僅依棄屍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竺女與癌末的吳姓男子為朋友,自民國105年9月起,吳男與竺女同住於桃園市桃園區。105年10月5日上午9時許至同日晚上7時28分期間,吳男於竺女的住處內死亡。
判決指出,竺女與丁姓男友人(因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判刑10月確定)於當日晚間11時許,將吳男的屍體放入租來的汽車後行李箱內,並駛往桃園市復興區下巴陵某部落的產業道路旁,隨後將屍體埋於事先挖好的坑洞內。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判處竺女有期徒刑2年,而她被控傷害致死罪則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根據解剖報告等證據,認定竺女犯傷害致死罪及遺棄屍體罪,分別判處竺女11年、2年徒刑,應執行12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竺女被控部分撤銷發回,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認為,檢察官的證據主要來自丁男的證述,但丁男曾自白傷害過吳男,因此其指證竺女傷害吳男致死的證詞存在利害關係,且具瑕疵;其他卷證僅能證明吳男死亡,但無法認定其死因與竺女行為有關,此部分不構成犯罪。
更一審認定竺女行為僅構成遺棄屍體罪,判處2年徒刑;傷害致死罪部分則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