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率先納管高風險場所 有效防災減災

桃園市政府市政會議8日審議通過「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桃園市政府提供)
桃園市政府市政會議8日審議通過「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桃園市政府提供)

桃園市政府市政會議8日審議通過「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進一步法制化城市轉型治理基礎,朝建構安全韌性防災的桃園市前進。桃園市長張善政表示,現行災害事故中,不乏伴隨化學災害或倉儲性火災事故,不僅使消防人員陷於生命意外風險,也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副市長蘇俊賓表示,7日通過的行政院院版工輔法修法比過去規範更加完整,但只採納桃園提出的部分意見,納管了工廠附屬倉儲,其實只納管了不到一半的倉儲,以去年1月到今年4月的統計數據來看,一共發生52件倉儲火災,其中只有21件是現在工輔法規範的樣態,有31件並非工廠附屬倉儲,等同將近6成貯存危險物品的倉儲,依據最新的工輔法仍不納管需要申報列管。

蘇俊賓說,這些貯存危險物品的場所樣態多元,依照工廠輔導法只要不是工廠附屬就不需申報,倉儲中的危險物品帶給救災人員不確定的風險,也對環境帶來危害,強調「不能裝作沒看到」。

蘇俊賓也說,這幾個月爭取多次,苦等中央修法無效,桃園市府把跨局處專案所歸納的風險樣態做理,推出自治條例規範,對於桃園的高風險工廠及倉儲防災提出具體的管理作法,考量到危險物品儲放的樣態多元,只要貯存到一定的量,不論是工廠、倉儲,或是其他的模式,都在納管的風險樣態,彌補現有法規「只管工廠不管倉儲」的不足。

蘇俊賓指出,修法重點包含,其一、桃園市府將公告高風險場所的管制對象,不限於工廠,就算只有倉儲也包含在內。其二、管理權人應申報儲存的危險物品總量與位置,並提報防災管理方案。其三、高風險場所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累犯未改善優先拆除。其四、明訂應申報及製作運作紀錄內容及申報頻率。其五、高風險場所應採行安全措施及危險區域劃分。

蘇俊賓說明,自治條例修正通過後第一批納管「高風險場所」,以運作工廠危險品、公共危險品及關注化學物質(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低溫倉儲、易燃物質或工廠附屬違章倉庫為公告管制對象,如以前未列管的美福倉儲及台塑石化桃園儲運站等,預計有近600家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