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 未領使照20年老屋 可接水電

水電為生活所需,但許多老房子礙於沒有使照,無法申請接水接電,桃園市政府修法,將老建物認定年限放寬到20年,只要單層面積小於150平方公尺且3層樓以下的老宅,檢附戶籍、稅籍證明文件等,就能合法申請接用水電,希望提升市民生活品質及飲用水安全,預計年底實施。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長莊敬權表示,未領有使照的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受阻的問題存在已久,市民長期居住的建物受限規定,遲遲沒辦法合法接用水電,但申請臨時水電很貴,偷接鄰居或農業用電又容易引發祝融,希冀透過修法為民眾解套。

莊敬權說,「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18日經市政會議通過,增修既有建築物認定要件,包含年限、現況用途、限制建築物量體,並增加申請接用水、電時佐證文件的替代方案,預計今年年底發布實施。

莊敬權進一步解釋修法三大面向,首先為建築物年限認定的部分,原規定限2003年6月7日前完成建築,改為建築完成日期達20年以上事實,未來每年都有新的受惠者。但為了避免浮濫、真的照顧弱勢,第二點則是要限制建築物只能供住宅使用的用途認定、以及規定單層面積與樓高,若每層面積逾150平方公尺、超過3層樓、1樓有店面等狀況,都無法申請,避免新違章林立。

第三部分則是說明申用水電時所需檢附的戶籍、稅籍證明文件。莊敬權提到,過去沒有明文規定要檢附的資料,入法後民眾就能更清楚。此次修法也加入具有保存價值的聚落或建築物,以條件式放寬申請,提升相對弱勢聚落生活品質及飲用水安全。

莊敬權表示,民眾可依據新修訂辦法備妥申請文件,向所在區公所申請許可,就能在取得許可當日起6個月內向公用事業單位申請合法接用水、電。不過他也提醒,建物如有供營業使用情形,仍得依規定廢止許可,並勒令停止供水、供電,呼籲市民務必遵守規定,以符合良政便民措施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