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向前邁進 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行政院院會日昨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會銜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俟立法通過後,將有效強化檢察團隊戰力,厚實打擊犯罪量能。

法務部為落實「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懲詐工作,於一一二年下半年起至一一三年底,由各地檢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惟為明確檢察官助理業務權責、保障權益,並合理化檢察官工作負擔,使檢察官得以專注於繁雜案件偵辦、向上溯源及查扣犯罪所得,法務部認有將檢察官助理法制化之必要性,故於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研商。行政院對於基層檢察官工作負荷過重問題至為重視,隨即密集召開多次研商會議,聽取各機關意見及凝聚共識後,日昨於院會討論通過會銜。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明定地方檢察署設置檢察官助理依據及業務職掌。
二、檢察官助理之進用方式為約用或聘用,使人力運用更富彈性。
三、檢察官助理年資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四、比照地方法院法官與整體輔助人力比例,明定檢察官助理員額。

法務部表示,前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會銜後,法務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擴增偵查輔助人力,使檢察機關人力運用更具效能,以集中偵查能量打擊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