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違法法官誤認?再追蕭明岳真實冤獄版!
【記者 吳勝峯/台北 報導】台東泰源監獄關押受刑人蕭明岳真實版!有網友爆料他真的是冤獄,監獄裡面是騙不了人,有獄友表示跟蕭明岳同房好幾年,他的個性就是看到誰有難、被欺負、不公不義的事情,他就一定會跳出來幫忙的那種人。再看過他的卷宗,卷宗裡面的證據都與他無關,法官卻把別人的犯罪證據看錯判成他?!
爆料指出據卷宗證據:
1、別人拿錢給共犯30萬。法官誤判成蕭明岳拿30萬幫毒犯請律師。
2、毒販98年10月前就開始從事柬埔寨毒品走私(出國前往柬浦寨紀錄、匯款紀錄)。法官判成走私毒品是蕭明岳99年7月去中國大陸回來後,毒販受蕭明岳邀約才開始從事毒品走私。這裡有還有個重點:蕭明岳是去中國大陸,毒販是從柬埔寨走私。二個是不同國家。蕭也從未去過柬浦寨。
3、查出買毒品的錢是由梁姓毒販帳戶匯款,收據也在梁姓毒販家搜到。法官卻判成蕭出資買毒。也不解釋為何證據是梁姓毒販出錢卻要判成蕭。
4、手機監聽譯文內容:梁姓毒販與郵務人員對話中,梁坦承毒品貨主、也是梁派人去領取毒品的。法官卻判成蕭是毒品貨主、也是蕭派人去領取毒品的。重點此手機監聽聲紋比對後也證實此通話人為梁姓毒販。
5、法官僅用毒販被告的證詞就判蕭明岳有罪,而毒販被告的證詞只要關於蕭明岳的部分,證詞不僅和卷宗內證據不符,且毒販彼此之間的證詞 說詞完全不同。4個人說四個不同版本。
甲說:蕭開藍色小貨車去滅證。
乙說:蕭開銀色轎車去滅證。
丙說:蕭是丙親自騎摩托車載蕭去滅證,但是去那裡滅證丙自己也回答不出來。
丁說:去滅證時沒看到蕭。法官判決書卻一句「證人說詞雷同」,就改變證詞完全不同的事實,誣陷他人。四個證人說詞完全不一樣,法官竟然判四人說詞雷同。
6、證人的證詞有影像可證實證人是遭檢察官詐欺、教唆陷害蕭,法官竟然判檢察官是在提醒證人的權益。但證人當時是偵查終結且地院判決完後,以證人身分被詢問,又不是被告身分接受偵訊,那有減刑條件?且當時蕭在100年5月3日就被拘提到案了,證人是100年6月8日才詢問,也不符合減刑要件(供出上手「應」而查獲),因為蕭明岳拘提到案在前,證人詢問在後。檢察官卻在詢問證人時多次詐欺證人符合減刑要件,此詢問影像內容就足以證實檢察官違法詐欺證人了。法官卻把檢察官違法的行為誤認為是在提醒證人自身的權益。更以此錯誤的「誤認」(沒證據能力的證據),做為判蕭明岳有罪的主要證據。
7、蕭明岳高院的判決書竟然是直接複製地院以及他案的判決書製作而成,導致
(1)蕭明岳的辯護律師當庭提出的辯護意旨狀,在判決書中完全沒有記載,也沒有說明不採的理由。等同強制辯護的案件沒有律師在場。
(2)證人在高院所講的證詞和在地院講的是完全不一樣,地院是不利於蕭,高院因為證據出來了,證人只能說出事實(有利於蕭)結果高院判決書因為是複製地院的,所以高院竟然把證人高院有利於蕭的證詞,用地院不利於蕭的證詞替代,真的很離譜!這樣不僅涉及筆錄記載不實,還有捏造不實證據使人受害的事實。
爆料指出,蕭明岳的案件還有許多離譜之處的法官誤認、誤判。網友感慨「台灣的法官不是看你有沒有違法來認定你有沒有罪,而是以法官心情來認定你有沒有罪。你千萬不要懷疑。蕭明岳的冤案證據那麼明確,證實檢察官違法、法官誤認。還不是一樣被冤獄。人到現在還關在裡面關。所以大家一定要出來發聲。不然就會跟蕭明岳一樣。」
下面這段影片是蕭明岳冤案另一位證人出獄後的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