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1968萬遭境管 法官判撤銷

彭姓男子因欠稅金額超過1000萬遭財政部限制出境,他不服打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限制出境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彭姓男子因欠稅遭財政部限制出境,他不服打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財政部只以彭男欠繳金額超過1000萬,未考量其他事由就對他限制出境,違反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2日判決撤銷限制出境處分。可上訴。 這是大法官釋字345號解釋,作成「限制欠稅人出境辦法的限制規定」合憲後,首例法官挑戰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規定,未來如果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法官也聲請釋憲,就交由大法官另作違憲與否的解釋。 本案因彭男滯欠2007年、2008年、2016年綜所稅共1968萬8822元,財政部引稅捐稽徵法「欠繳金額超過1000萬元」可限境規定,函請移民署限制彭男出境,他不服,提訴願遭駁回,打行政訴訟。 北高行合議審判長張國勳、法官楊坤樵及孫萍萍審理,援引憲法保障人民遷徙自由規定,認為限制出境應由法律規範,並符合明確性及目的正當性,且合乎比例等原則性的要求,不能僅以欠繳一定金額作為限制出境的唯一理由。 合議庭指出,財政部只依達到個人已確定欠繳金額超過1000萬的要件,作限制出境處分,並無其他事由;彭男也無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及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等限制出境事由存在。 財政部以彭欠稅金額多寡為唯一的衡量因素,未審酌有無限制出境事由,即作成原處分,已違反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遷徙自由的保障意旨,應認原處分有瑕疵且屬違法,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