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WTO告台危機化解 風電3.2期國產化遇難關可放寬
危機解除!不滿離岸風電國產化緊箍咒,歐盟7月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告我違反國際貿易規則,經過數回溝通,經濟部與歐盟今(8日)晚雙雙宣布達成和解,歐方將暫停WTO爭端解決程序,我方則給予離岸風電3.2期國產化明確放寬標準,在不可歸責因素下能改用進口貨。
歐盟在WTO要求就我離岸風電國產化措施進行爭端諮商,經濟部9月組團前往歐盟溝通,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今表示,去歐洲時有一次面對面談,回台後多次視訊往談。經濟部長郭智輝於11月5日致函歐盟貿易總署總署長Sabine WEYAND,雙方達成共識。在對方理解我們在執行上所遇到的困難,我方則落實相關承諾下,歐盟表達不會在WTO採取進一步動作。
這次經濟部承諾的是,在離岸風電可如期併網供電目標下,讓3.2期開發商面臨困難時,可對國產化條件申請變更。李君禮說明,3.2期合約去年就公告,這次是同意實際執行時,給予更明確的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標準。
雖然過去在離岸第一、二階段就有不可抗力因素彈性,但歐盟覺得沒有明確規則可遵循,是投資風險。李君禮指出,未來只要風電商能依約準時商轉,但進行國產化時有因素造成不能準時,例如被下單的國產商說無法如期供應,就可以當作不可歸責原因,允許自行進口。舉例水下基礎本下訂50座,供應商卻只能供應20座,那另外30座就會給予報准使用進口品。
經濟部產發署先前已有先釋放3.2彈性原則,採「通案原則、個案審查」,給予不可歸責事由三種樣態,包括品質、交貨期、價格。李君禮說,這三樣態維持不變。
至於開發商可能因原物料、船期無法配合而申請完工日期展延,李君禮說,如果是因國產化供貨問題產生的延期,才可以申請調整。另外因素造成的完工展延,仍會祭出罰鍰。
離岸風電3.2期共5家開發商,獲配2.7GW(百萬瓩)風場容量,下周一(11)將和經濟部簽署行政契約。如今確定國產化鬆綁,是否可能有風電商變心投向後續3.3期圖較低成本?李君禮有信心開發商都會簽約。
至於尚未招標的3.3期,李君禮說,本就已說過不再有國產化強制規定,至於遊戲規則甚麼時候會出來還不知道,再跟開發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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