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二派論 奪生命權違憲 符合應報合憲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憲法法庭23日進行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庭,半數學者認為侵犯人性尊嚴、剝奪生命權而違憲;半數認為符合應報並罪有應得應合憲。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說,他認為死刑存廢是兩種價值體系的衝突,兩種價值體系沒有哪一種必然優越,也沒有邏輯上的必然性,不適合由憲法法庭進行終局的決斷,他不認為刑法第33條規定死刑做為法定刑是根本違憲,而相關的制度選項,他認為應保留相當空間,由立法機關進行選擇。

許家馨指出,死刑存廢在兩種價值體系的衝突縫隙之中,而且縫隙塞滿火藥,事實上,憲法法庭沒有辦法透過解釋就得到跨越價值體系,讓公眾可以廣泛接受的結論。

他說,殘酷刑罰其實牽涉主觀感受和文化價值,例如1個人雙手被綁,頭部被套到刑圈當中,腳下的木板彈開,全身重量向下,經雙腿不斷掙扎後斷氣;場景若在黑幫私刑引人憤慨,若在1810年英國的竊盜犯罪,似乎罪刑不相當,但若是1962年的耶路撒冷,受刑人是納粹大屠殺的執行者阿道夫.艾克曼(Adolf Eichmann,這是罪有應得。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丞儀表示,在台灣歷史上,死刑並非如一般大眾想像的發揮社會安全防護功能,大多時間死刑是鞏固君權、殖民統治和威權政治的法律工具。

黃丞儀指出,1932年間日本殖民時期,台灣新民報就已經有知識份子提出「死刑廢除論」,必須要尊重人格,並且期待廢除死刑的及早來到;1936年時期,曾經參與國民革命的司法院長居正發表〈死刑存廢論〉指出,死刑以人殺人,助長暴戾之氣,刑罰貴在感化。

黃丞儀說,死刑無法通過比例原則檢驗,侵犯人性尊嚴、嚴重干預生命權和免於酷刑權利,更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的共和國原則,應予宣告違憲。

開南大學法律學院暨法律學系教授鄭善印指出,死刑制度在應報上,追求目的是「死刑本身」,即行為人犯下死刑之罪,受死刑宣告是他應得結果,也應甘受,因此死刑規定合憲。

鄭善印直言,以德國為例,在法律中明定死刑廢除,但是現狀一定有人殺人的情形,等於使強者命保住、弱者冤屈難伸,已使二者生命價值不平衡,也不平等,怎能只重視強者的生命價值;死刑規範如果需要變動,應由全體國民用公投來決定。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認為,死刑制度是否廢除與死刑制度是否違憲,二者概念不同,不必然相關;國家剝奪人民生命權,是憲政制序下特殊例外狀態,沒有辦法在刑罰脈絡下而正當化,以隔離排害的類保安處分,經國家權利行使已經牴觸國家責任原則,也不符合刑罰的適格性,死刑制度正處於持續性、長期性的違憲狀態。

謝煜偉強調,究竟何等犯罪構成要件得配死刑,應報難以成為適切的回答,透過比例原則的審查可知,如果不能證明其非死不可,那就沒有必要使用死刑來作為最嚴重犯行的對應;等待死刑執行的過程以及以槍決作為死刑執行的方法,有可能屬殘酷不人道的刑罰執行。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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