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決的定錨效應:以前容易判死,現在要判死不容易?

文:陳建安(玄奘大學應用心理學系助理教授兼副教務長/註冊課務組組長)

2017年11月22日凌晨,有二次縱火前科的男子李國輝因長期使用毒品,導致有幻聽、幻覺及妄想,於新北中和區一處出租套房內縱火,造成9死5傷慘劇。日前無期徒刑定讞,又再度引起台灣社會對死刑議題之關注,並且適逢總統選戰的醞釀期,便也因此掀起一波民意騷動。甚至,有協會提案增訂《監獄行刑法》第145條,死刑應於判決定讞半年內執行的公投。

由於筆者過去曾長期於監所晤談過極刑犯與待審社會矚目的重刑犯,對於死刑議題不僅止於法規範與理論的理解,還有記憶中那幾百次深刻的對話。這樣的經驗,讓我企盼死刑議題的關注不應只是造一時的浪,更是一個社會應該面對,無可躲避的長浪。若司法判決是一條船,也希望能不因社會民意與政治人物意見的浪大浪小而游移,因此這艘船的錨是?

決策的定錨效應

定錨效應 (Anchoring Effect)是心理學家Amos Tversky和Daniel Kahneman於1974年提出。它指出人們於決策中或評價中,會受到最初或心中認定的一個參照基礎點(船錨)去進行判斷。因此,我們並非根據事物的本質評價,而是依照照個起點進行估量,算是常見的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一種類型。

因此,死刑判決與執行的標準或行為法律依據在近年是否出現定錨點的變異呢?

以前容易判死,現在要判死不容易?

撇除資料不全的軍法審判外,檢視相關資料,在2000年後台灣司法死刑判決共計有102人(表一),死刑執行有58人。而死刑判決在2015年後平均每年約為1人,甚至2021年後至今,尚無死刑定讞案件。而就死刑執行而言,上述同一時段更只有3人,分別是台北捷運殺人案的鄭捷、除夕夜縱火燒死至親六人的翁仁賢,以及家暴案件殺死妻女的李宏基。目前等待執行的39名(含1女性)死囚中,大多為2000年後定讞者。其中與本次案件相同的縱火案雖只佔其中2人,但這類犯罪導致傷亡的人數皆明顯較其他死刑案件為多,各都導致5人以上的死傷。

2015年澳洲政府犯罪研究報告顯示,縱火案只佔所有殺人案不到的2%,但致死傷率約是1.4倍(相對一般殺人案1.02倍)。我們都知道水火無情,古時戰爭的燒殺擄掠破壞行為中,以火的傷害力最大,也最易失控。綜觀我國近年縱火案判決書,此類案件幾乎都飽受爭議,因為都以「非直接故意」作為非死刑判決的關鍵理由。

單從死刑判決數來看,近幾年的人數確實明顯可見遠低於2001-2015年(平均每年約6.5人)。這到底反映出台灣治安變好,還是台灣要判死刑越來越難呢?

被害人數會影響死刑判決嗎?

犯罪會造成社會恐懼也威脅著民眾的幸福感,而民眾的被害恐懼感是主觀的。死刑乃是最嚴厲的刑罰,而嚴刑峻罰到底是亂世時才需拿出來用,還是治安就是得靠重典才行?這關乎判死的那條線。

要判斷達到判處死刑門檻的難易程度,單從死刑判決的表面數字,確實是過於簡化。畢竟每個死刑案件,背後都有不一樣的手段與惡性等量刑因素,且法條隨著時代變更以致我國目前已無唯一死刑的罪。但若我們以一般民眾最為關注的被害人數指標來看(如輿論說,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在表一資料顯示2001至2015年,共有97件死刑判決。單就致死數而言,其中有42%(41人)被害人數為1人、32%(31人)被害人數為2人、被害3人者有13%(13人),以及被害人數4人以上佔約10%(10人),另2人為毒品走私遭判處極刑。而2016到目前的5件裡其中被害者2人的有3件,有4名被害者以上的有2件。

因此,若以2016年後的資料來看,被害人數在量刑上似乎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近年多個社會矚目案件為何在死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徘徊?

雖然上述兩個時期(2015前後)的案件量不同,且案件型態與案情不同難以簡單比較,但近年社會矚目在第一、二審,甚至三審最高法院或檢方求處都有死刑判決紀錄,且與過去死刑犯罪的本質手法相仿的許多案件如縱火案(如台南玉井案、新北湯案)、殺童案(如新竹殺童案)、情殺案(如台大宅王案)、弒親案(中壢弒母案、夥同男友殺母棄屍花蓮海濱案)、家暴殺人(如新北汐止殺妻女三人案)、暴力殺人案件(如華山分屍案、北市峨嵋停車場雙屍案、竹東少女虐殺案、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雙屍案)等,皆以無期徒刑定讞。這判決的差異,與近年量刑考量的變動存有很大的關係。

台灣近年死刑判決的四大門檻

台灣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揭櫫了死刑量刑考量的二階段程序,也就是符合死刑判決之最嚴重罪行,另一則是可迴避死刑的「教化可能性」。在這之後,又有最高法院第5251號判決以及105年度台上字第1567號等一系列判決,而漸形成的死刑量刑基準的雛型。大致重點如下;

一、在「兩公約」中所謂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第三十六號」的一般性意見,所指涉的範疇已限縮於「故意直接殺人」,也就是「蓄意」。因此,行為傷害的結果便退居次要,不在是最主要的量刑考量。否則這次李國輝縱火奪走9條人命,為何會不敵非直接故意呢!

二、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行為時行為人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無導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這條主要在確定,犯罪人是不是瘋了,還是病了?興起於十八世紀中為反抗君權與神權,維護人權與刑罰關係的歐洲,認為人人都有「自由意志」的古典犯罪學理論,則並不考慮這一點,而是以行為的結果,來論罪科刑。而在約百年後的犯罪實證學派認為,應該要運用科學方法去研究犯罪行為的原因,例如生理、心理及環境等影響因素,人會犯罪是導因於這些非自己能控制因素的。

換言之,關注的核心從「犯罪」移轉至「犯罪人」。現代我國司法量刑判決中納入精神與生理因素考量,便源起於英語系國家於1850年左右建立的「馬克諾頓法則」(M’Naghten Rule)——辯方(犯罪者)是不知道犯罪行為的本質(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或在犯罪當下是否有對是非對錯之辨識能力。且犯罪行為是跟精神障礙必須有直接的因果影響關係。

三、「教化可能性可能」評估,也就是台灣最高法院法官提出的知名「吳燦基準」。這個命題,不論在精神心理臨床,甚至司法領域皆存在爭議。到底我們是否能夠,又該怎麼判斷,是誰具有判斷資格?再者,從刑罰學與犯罪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懲罰是為了先前的錯誤行為負責,還是需要依行為後的改變可能性來調整考量呢?若我們將犯罪行為人視為一個「動態活性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來看,則犯罪人是否會再犯,應當也是要以社會的角度來看,不能單以犯罪個體層次來衡鑑才是。但人活在社會,社會是動態的,我們該如何預測社會變數呢?

四、刑法第57條。本條共列有10項,被法界慣稱為最後的「盤點存貨」。不同於過往偏重在犯罪行為與罪責確認,在論罪科刑中的考量漸漸從個體人生經歷的脈絡與何以變為(becoming)一個犯罪人的視角典範轉移。

死刑定讞與執行的期間越拉越長

上一次執行死刑是2020年,若以死刑判決和執行來說,2015這一年是台灣重要的分水嶺。那一年台灣仍有執行6位死刑犯,且定讞2名死刑犯。筆者依據相關資料統計1980年至2009年死刑執行統計(見表二),在總共249名中,有高達約83%於定讞後1個月內執行,14%逾6個月內,其餘則在2年以上。而在2009至2015年的31件中,趨勢已有很大不同,約77%的案件是在定讞2年後執行,甚至有幾個案件延至8年。美國死刑刑罰訊息中心(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最新統計資料顯示,1984等待時間是71個月,之後逐年拉長,2020則已達至227個月。

2016年除當年5月政黨輪替前執行鄭捷的死刑之外,之後在2018及2020分別只執行殺死妻女的李宏基與縱火燒死至親的翁仁賢兩件,5名死刑定讞。顯然的,死刑定讞與執行之間的時間距離越拉越長。這或許顯示台灣對死刑執行的多方考慮外,就算無法達到廢死,也傾向漸緩或不執行方向走。但是意外的這三件案件進展為何如此快速呢?

犯後審判與死刑定讞後的態度,攸關死刑判決與執行

細究其本質特徵,除以造成公眾巨大創傷與恐慌的鄭捷案外,另外兩件皆是屬於家暴案件,可謂是觸犯了台灣社會對家暴案件的痛恨尤其還涉及幼童,另外檢視三人之庭審狀況與判決書,似乎也看見有如《西遊記》第四十一回裡所形容「語言無遜讓,情意兩乖張」的態度有很大關係。例如,有人對法官和倖存親人叫囂與揚言追殺、開庭時仍誓言出獄後復仇,且心懷怨恨至「不死不休」,或不願出庭、一貫冷血態度等,法官皆於審判書中記載認為毫無悔意。可見,在社會價值、民意與正義壓力下,以及很關鍵的犯後態度,還是出現「拔錨」的效應。

既然司法定了一個判不死與不執行的錨,判決訊息需更充分的揭露

儘管歷年經學界、政府及民間等多方民意調查,台灣支持死刑的基礎大約都有八成以上。然而,故且不論台灣社會根深蒂固的民意與文化價值觀,我國要成為世界社會的一員,得到世界的認可與接納,現實面是無法忽視來自世界,尤其歐洲人權壓力的。且在約二十年前,前法務部長陳定南便開啟司法「廢除死刑」的目標。因此,出現今天這樣的司法與民意的差距,幾乎可以說是郎有情妹無意來形容尷尬的局面。

既然台灣死刑與執行還存在,但從上述統計資料趨勢,似乎看到不判死與不執行的定錨現象。但我們不能為定錨而定錨,之後再來找標準?筆者建議,除了期待今年伊始實施的國民法官制度,能讓民意與司法審判人員們有更多的交流機會。司法院對於這類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可主動揭露更多法官判決訊息,以讓外界能檢視審定錨背後的審判邏輯和理念。也期待檢察官再求處死刑案件時,應該有認定標準與應有的程序。藉此,除能摒除司法與政治關聯的臆測外,讓死刑議題不再是一種週期性的陣痛。

死刑判決本身已具有高度情緒性,但希望我們社會還是能少點情緒性語言,多點理性論事。最後,刑罰的終極目標,不能遺忘它帶有正義修復這個目的與功能,而非本身即是目的。否則這樣的刑罰是沒有理念,盲目就像一隻充滿情緒的野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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