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後首例逃死 惡狼性侵鎚殺女師5度判死改無期定讞

性侵鎚殺女師的凶手劉志明被依強盜殺人罪接連5度判處死刑,高雄高分院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照)
性侵鎚殺女師的凶手劉志明被依強盜殺人罪接連5度判處死刑,高雄高分院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照)

高雄市10年前發生駭人聽聞的師鐸獎退休女老師遭性侵鎚殺命案,凶手劉志明被依強盜殺人罪接連5度判處死刑。高雄高分院更四審指稱,劉志明並未搶奪被害人的2000元現金,是隨機犯案,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國際公約所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具有更生改善的可能,首度改判無期徒刑;案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4)天駁回確定,成為憲法法庭9月20日判決嚴格限縮死刑後,首個逆轉逃死的確定案件。

2014年11月間,劉志明不滿同居女友分手又斷絕連繫,隔月3日攜帶購買的鐵鎚騎機車去女友住處找人未果後,在高雄左營區哈囉市場旁亂逛,並在蓮池潭路見被害人剛買完菜,準備開車回家。劉志明想搶車代步去看女友,並趁被害人坐上駕駛座,拿出鐵鎚連續重擊頭部14次,導致大量出血死亡,過程中竟還涉嫌性侵,及搶走皮包內2000元逃逸,5天後被警方逮捕,依強盜殺人等罪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起訴。

高雄地院一審認定劉志明觸犯妨害性自主和強盜殺人罪,犯意各別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死刑,妨害性自主部分檢方和劉志明均未上訴因而定讞,他並入監執行,強盜殺人罪則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更一審至更三審的合議庭法官,均認為劉志明嫌手段殘忍、情節重大,有與世隔絕之必要,依強盜殺人罪,接連4次判處劉志明極刑,但都被最高法院以有疑點尚未釐清,撤銷發回重審。

高雄高分院更四審5月7日宣判,合議庭表示,劉志明有搶奪汽車未遂,但卻未搶劫現金2000元,並審酌他是隨機、偶發性犯案,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更四審並依醫院鑑定報告,強調不能完全排除劉志明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並考量他有悔意,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最高法院說明,更四審判決結果嚴格秉諸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的自白補強證據規定,以及同法條第161條第1項的檢察官舉證責任規定,也就是憲法法庭於9月20日做出「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死刑判決」所揭示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意旨。

最高法院宣稱,更四審已詳細論述如何認定劉志明屬偶發性犯罪,並非與被害人有嫌隙,以及事先謀劃、對被害人下手的理由,更四審並於量刑時審酌刑法57條科刑的有關一切情狀,同時參酌量刑前的評估調查報告,與2位鑑定人的意見,故以醫療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他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故改判無期徒刑;另考量檢察官上訴理由並不完備,予以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