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有條件合憲 民團:對判決結果遺憾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20日電)社會矚目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做出判決,有條件合憲。廢死聯盟等多個民間團體指出,對判決結果遺憾,且可看出死刑制度不如外界想像嚴謹,將持續協助37名死刑定讞個案。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停止執行。憲法法庭於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7月間依憲法訴訟法延長宣判期間。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情形合憲。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等多個民間團體在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後,共同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濟南教會召開記者會。
廢死聯盟資料指出,如果憲法法庭堅守人權捍衛者角色,宣示死刑違憲,將引領台灣社會超越復仇、打破仇恨循環,開啟療癒創傷可能,很遺憾,憲法法庭未這樣做。
新聞稿表示,從判決看出,死刑制度不如外界想像嚴謹,且現行制度有諸多缺失,包含無全程強制辯護,判決無一致決,精神障礙被告未排除死刑適用在行為時、受審時、受刑時等問題,皆違反被告訴訟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
廢死聯盟指出,37名死刑定讞個案大部分非直接故意或預謀,或非情節最嚴重罪行;憲法法庭判決提到,如沒直接故意,不得判死刑,即便直接故意,仍要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情節最嚴重罪行規定。
廢死聯盟表示,這是憲法法庭判決對死刑判決在實體條件限縮,但37名死刑定讞個案均涉及上述問題,所以法務部不應執行死刑,檢察總長應就不符合憲法判決意旨部分,協助37名個案提救濟。
廢死聯盟指出,台灣何時廢除死刑將是一條更艱難道路,將持續協助37名個案,並呼籲政府與民間要持續對話。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資料提到,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表達遺憾。憲法法庭判決是因在犯罪行為未達到最嚴重程度時,基於國際公約的要求,應節制國家刑罰權,因此再次宣示限縮死刑僅能適用最嚴重犯罪情況下,才能作為刑事制裁的手段。
民間司改會表示,同時對於審判程序,死刑為最嚴厲刑事制裁手段,應以最嚴謹程序,確認犯罪事實及正當法律程序,皆無任何疑義。
民間司改會表示,但這次釋憲案37名個案,王信福及邱和順是在有疑義法律程序下,如被告或證人遭刑求等所衍生的冤案,憲法法庭未在判決注意此問題,深感遺憾。
民間司改會指出,討論死刑存廢,不會在此判決後消失,但國家不應再藉此槍決人犯,緩解社會對嚴重刑事犯罪焦慮,必須直接面對問題。
新聞資料提到,政府應藉此機會,全面探討重大犯罪成因,如強化社會安全網建構,理解活生生的人經歷什麼之後,才成為社會眼中的怪物,進而避免類似悲劇再發生。
此外,也希望政府對重大刑案成因分析、個案追蹤、犯罪預防、被害人家屬補償及關懷,有更負責任及系統性的作為。(編輯:張銘坤)1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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