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有條件合憲 37名死囚可提起非常上訴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20)日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就個案救濟的部分,37名死囚於符合判決意旨之下,均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外,若死囚非常上訴成功,其羈押次數應重新計算。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停止執行。憲法法庭於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7月間依憲法訴訟法延長宣判期間後,今日下午宣示判決。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關於個案救濟的部分,認為全體聲請人王信福等37名死囚在符合判決意旨下,即個案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表示,審判中的延長羈押,若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全體聲請人王信福等37名死囚的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至今,均已超過8年。

憲法法庭指出,為求各聲請人的個案救濟與原因案件實體正義間的平衡,於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若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則收容中的各聲請人,應由各管轄法院處理羈押事項及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

憲法法庭也提到,若各聲請人非常上訴成功,其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所規定的羈押次數、期間及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各級法院也應儘速完成審判,避免遲延,以維護聲請人的訴訟權益。

憲法法庭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就個案救濟的部分,37名死囚於符合判決意旨之下,均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取自憲法法庭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