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結果合憲但限縮範圍是什麼意思?大法官解釋為何?死刑釋憲6大Q&A一次看

死刑釋憲是近來的熱議話題,司法院憲法法庭9月20日下午3時,針對37名死囚共同聲請的「廢死釋憲案」進行宣判,最終宣布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究竟死刑合憲但限縮範圍是什麼意思?大法官的原因為何?死刑未來限縮範圍有哪些?死刑判決結果未來影響為何?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帶你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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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e hands handcuffed in close-up. The arrested criminal. Crime and the law.
死刑釋憲議題近來備受關注,大法官針對死刑是否違憲,做出「合憲但須限縮適用範圍」的解釋。(示意圖/Getty Images)

死刑合憲但限縮範圍是什麼意思?

憲法法庭於9月20日下午3時,針對死刑是否違憲,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定死刑合憲但需限縮適用範圍。判決主文指出:

「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是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無違。」

讀者朋友或許想問,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是什麼意思?簡單來說,就是死刑仍符合憲法的精神,但未來會更謹慎判定,且適用範圍變得更局限,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

死刑合憲但限縮範圍,大法官的原因為何?

憲法法庭認為,生命權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受最高度保障,但並非絕對不可侵犯。刑法規定的死刑,雖然沒有特別的預防功能,但在台灣歷史及社會脈絡下,具有公正應報、嚇阻侵害生命法益重大犯罪的意義,於目前時空背景下,仍為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針對故意殺人罪案件(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第348 條第1項),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之規定,其目的尚屬合憲。

但考量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適用範圍應限於特殊、例外的情形,應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且其刑事程序的規範及實踐,應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儘管死刑合憲,大法官仍對相關審查客體做出「部分違憲」的結論,詳見下表:

*表格所指「死刑案件」係指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前段、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規定有關死刑部分。

死刑未來縮限範圍有哪些?

此次死刑釋憲後,確立了「死刑合憲但限縮範圍」。你可能想問,限縮的範圍為何?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羅列以下重點,供讀者朋友參考。

  • 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

  • 死刑案件人民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

  • 死刑案件於第三審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且應經言詞辯論,始得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的判決。

  • 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 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的被告,不得科處死刑;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的被告,不得科處死刑;受死刑之諭知者,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

死刑判決結果未來影響為何?

此次「死刑有條件合憲」的判決,不只影響37名死刑犯的未來,也底定了後續相關犯罪情事的罰則。讀者朋友可能好奇,死刑合憲之後會有什麼變化?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此次案件聲請釋憲的死刑犯,可能獲得重新審理案件的機會,甚至有望解除死刑犯的身分。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結果,是因為儘管死刑合憲,但仍有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審理程序規定,違背了憲法的意旨。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關於第三審一律排除強制辯護、未經言詞辯論的程序;宣告死刑判決未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個案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符合上述情形的死囚,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管提起非常上訴。

此次提出聲請的死囚中,犯下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案件的陳憶隆黃春棋,以及曾被認定有心智缺陷的林于如林旺仁沈岐武,均因為法規範或審理程序上牴觸憲法的意旨,有保護的必要,故憲法法庭點名上述五名死囚可提出非常上訴,尋求翻盤。

死刑釋憲是什麼?王信福等37死囚為何提出釋憲?

所謂的死刑釋憲,簡單來說,聲請者認為「死刑的存在抵觸了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故而聲請憲法法庭對此做出解釋。之所以有這次的死刑釋憲,主要來自高齡72歲的死刑犯王信福;30多年前他被指控教唆殺害兩名警察,2011年遭判死刑定讞,至今已逾13年未執行槍決,成了全台最年長的死刑犯。

該案件備受爭議,除了王信福矢口否認犯案,在人證、物證方面亦存在瑕疵。人證方面,指控王信福的證人陳榮傑已槍決伏法,無法交叉詰問;以物證來看,犯案槍枝未採集到王信福的指紋,警方又有九個關鍵偵訊錄音帶遺失,讓監察院及人權團體認為王信福案是冤案,曾有人權團體替王信福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但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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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此,人權團體及律師今(2024)年1月17日代表王信福,針對其殺人案件提出釋憲聲請。因認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該案與其他相關併案共34件,合計37名待決死囚共同提出聲請。

4月23日,憲法法庭已針對死刑舉行言詞辯論。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換句話說,參與言詞辯論的12名大法官,最遲須在五個月內做出判定。根據憲法法庭公告,該聲請案就定於9月20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宣示判決。

*憲法法庭原由15名大法官組成,但大法官蔡烱燉參與過死刑犯王鴻偉案的審理;大法官尤伯祥曾擔任過邱和順的辯護律師;大法官蔡彩貞也曾經手死囚王鴻偉、王柏英案件審理,故均須迴避本次審判,由剩下的12位大法官共同討論死刑違憲與否。

死刑釋憲過去曾被提出過嗎?

在此次釋憲前,憲法法庭的前身大法官會議,就曾三度針對死刑個案做出解釋,認為相關規定並不牴觸憲法,詳見下表。

在上述三次死刑釋憲後,不少死刑犯數度聲請釋憲,大法官大多裁定不受理;認為依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對死刑沒有再解釋的必要。

然而,近年來台灣社會針對死刑合憲性爭議不斷,國際間對台灣保留死刑也持續提出質疑,考量討論日趨成熟多元,加上釋字第476號解釋已有25年之久,期間社會法治條件、民情及國際趨勢均有大幅變遷,憲法法庭認為本案具有憲法重要性,且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決定受理此次釋憲案。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以王信福為首的死刑釋憲案,首次直接處理普通刑法中死刑合憲性的問題,這標誌著死刑議題的討論已進入全新階段,也為未來台灣刑事司法的走向留下更多思考空間。

撰稿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羅芋宙、游婉琪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憲法法庭)
會台字第12418號(憲法法庭)
會台字第13770號(憲法法庭)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6號(憲法法庭)
107年度憲二字第48號(憲法法庭)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15號(憲法法庭)
79年殺警案死刑犯王信福,監院籲請法務部研議提非常上訴及再審(監察院)
113年憲判字第8號(憲法法庭)
死刑案言詞辯論新聞稿(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聲請人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憲法法庭)
釋字第194號解釋(憲法法庭)
釋字第263號解釋(憲法法庭)
釋字第476號解釋(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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